记我在律师实习期一起贩毒案的办案体会
记得在律师实习那会,独立办了一个涉嫌贩毒的案件;因为是第一次办理刑事案件,好多阅卷细节、羁押时间点、与承办机关沟通的时间等细节问题都不太熟悉,指导律师也没有上手指导,因此只能靠自己。一切都需要自己从头做起。从最简单的刑事羁押时间来算起,慢慢的到涉嫌罪名的查证属实和相关罪名的区分等,由于是自己第一次独立操刀上手的刑事案件,所以印象深刻。特此一记。
会见时,才犯罪嫌疑人仅是一位20多岁的小伙子,还没我大;专科毕业后,找了份工作,后不知怎样结识了一些所谓的“朋友”,在无知和诱惑下沾染了毒品。插句题外话,涉案的毒品是大麻,在我们国家规定其为毒品,但在美国等,未把它规定毒品;私下我曾问过他,大麻怎么抽的,抽起来是什么味道的?说是跟抽烟一样的。没啥特别的感觉。在后续的交流中,才知道真是应了那句话“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早年,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因病去世,父亲常年在外,无法照管他,所以他的生活、求学等大多数时间是由舅舅来照顾的,包括专科毕业后的工作等。此次委托人也是他的舅舅。母亲的缺失,父亲的不管不顾,舅舅的照顾鞭长莫及,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认知缺失,不知道以后自己的路该怎样,对家庭、父母的亲情缺失,使得嫌疑人显的稍有冷漠。第一次会见大致了解下这些东西。对嫌疑人有个初步的印象,对所涉及的事情有个大致的印象,好为之后的辩护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做下准备。
接近拘留最长时间到期之前,又去了一趟,这次要解决的是具体涉嫌犯罪的细节,办案人员的讯问笔录细节,自己有无辩解观点等。这次见到他时,相比上一次感觉有很大的改变,话也多了,主动问起家里的事情了等等。我很开心,因为这是一个好兆头,代表着嫌疑人接下来可能会好好的配合等。聊时,向其陈述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及难度,让其做好不能取保等措施的心理准备;问起,承办人员的讯问时,嫌疑人自己说,把该说的都说了,第一次笔录之后又做了两次,问的内容大同小异,没什么变化,在问具体讯问细节时,说已经忘记了,也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办案手段。总之,可能因为认罪态度好,配合承办机关办案,办案人员也没为难他,还安慰他让他好好呆着就行了。在我看来,无论其所说是否属实,这意味着承办机关已经取得了相对扎实的口供了,至于其他具体细节方面还得看具体的案卷。
拿到案卷,仔细阅卷后,发现涉案毒品数量微小,仅有2克,涉案金额仅是280元,减去自己出资的200元,仅获利80元,虽然获利不考虑在内,但是仍然值得注意下。问题不在此,在于在笔录中,有自首的线索,也没有被办案机关重视,仅是一笔带过。因而,在检察院阶段,又会见了一次,重点询问此细节,当然得到了嫌疑人的印证;虽然他认为这个细节好像无关紧要,所以当初也没说;向其陈述了自首的规定,并希望他能够重视。
后,在审判阶段,我把这个自首的情节在辩护词中着重说明了,指导律师也重点向法庭阐述。但似乎庭审效果不太好,公诉人对自首情节坚决予以否让。最后,判决下来,自首情节得以认定,被告从轻判处刑罚。算是完美收官。
作为第一次在实习阶段接触到刑案的我来说,当初接到这个案子,内心是诚惶诚恐地,毕竟是关系到人的终极价值--自由,稍有不慎,就可能给被告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虽说一天的刑期不长,但是对于失去自由的人来说,三年五个月与三年六个月,虽只有一月之差,感觉确是鸿泥之差。自由,崇高而无价,有些时候想得却不可得;人,真的是健忘的动物。。
此外,不明白最基本的刑罚,以为法不责众,以为无关紧要,为寻得刺激、新奇,为突出自己的与众不同,为所谓的时髦,为无谓的虚荣心.......;坐牢,为何称其为牢狱之灾,我想其含义不言自明。
人呐,可以无为,可以碌碌,却不能不自知,更严重的是还不知道自己不自知;汪洋之大,为一井所困却不自知。伤疤好了,可以忘记疼,但伤疤一直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