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解读:使用他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判刑
来源:乐辉商业秘密律师(www.ipcoo.com.cn)
对于高新企业,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商业竞争中存在着竞争企业的高管诱导对手企业的核心员工离职并入职,在明知其会违反前公司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基本案情】案号(2020)京0108刑初435号
某公司系主营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软件等业务的国有控股公司。2005年,被告人李嘉入职该公司,先后担任售前咨询顾问、统计分析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并签订保密协议等文件。工作期间,被告人李嘉参与金融统计监管工程、金融监管报送模型业务分析等工作。
2013年1月,被告人李嘉伙同李林明、汪某1商议成立上海华颉公司,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维护等。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嘉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上海华颉公司的运营,并多次将某公司UPRR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上海华颉公司。2016年8月,被告人李嘉自某公司离职,同月担任上海华颉公司运营总监。
2013年,上海华颉公司以人民币57.15万元的价格向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销售金融监管统计系统软件及金融监管统计系统—1104模块,经鉴定,上述软件结构目录与某公司的UPRR软件相同,有188个源代码与某公司的UPRR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2015年7月,上海华颉公司以人民币65.7万元的价格向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销售RCPMIS软件,经鉴定,上述软件有106个源代码与北京某公司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2016年3月,上海华颉公司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人民币跨境收付监测分析系统,经鉴定,上述软件有122个源代码与北京某公司的人民币跨境收付监测分析系统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嘉作为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明知他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他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嘉在单位犯罪中主要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嘉虽然正式入职上海华颉公司较晚,但其作为上海华颉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即参与上海华颉公司的运营,并多次将某公司UPRR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上海华颉公司,故其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嘉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已有深刻认识,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且本案为单位犯罪,本院酌予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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