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硬币支付赔偿款”是一种人格侮辱

最近,沈阳女子晓天(化名)懵了!离职后,她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获赔28700余元。但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原单位给她准备的赔偿款却是两筐硬币,而且大部分都是5角的,也有1元的和1角的。(8月2日《沈阳晚报》)

在百元大钞早已流通使用和银行转账十分便捷的今天,作为劳动仲裁的败诉方,为了清偿劳动纠纷执行款,既不是采取用百元大钞支付的方式,又不是采取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而是直接“用2筐硬币”的方式支付,这不仅是报复、对抗的一种表现,更是对补偿者一种赤裸裸的“人格侮辱”。

众所周知,硬币也属法定流通货币,任何人都无权拒收。但这家单位因不满法院判决,采取恶意的方式,用“用2筐硬币”支付执行款,难逃“故意刁难”之嫌。加之,涉事劳动者手部因工伤致残,“用2筐硬币”支付执行款,更是难以掩盖其“人格侮辱”的事实。

其实,回顾这一事件,明眼人一看就心知肚明,一方面,对于这名因伤致残的劳动者,这家单位压根就不想支付这笔“执行款”,只是迫于劳动仲裁败诉而不得已为之。于是,便心生怨恨和怒气,以“2筐硬币”的变态心理,来羞辱这名因伤致残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假借“硬币也是法定货币”的法律空子,以为这样做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羞辱这名因伤致残的劳动者,即使遭遇“反驳”,也可以“霸气回应”。但殊不知,这家单位无论有多少所谓的“正当理由”,都掩盖不了其“人格侮辱”的事实和恶行的一面。

近年来,类似用硬币清偿的事例已发生多起,比如:2005年9月,浙江某企业曾将2520元工资兑换成硬币撒在工厂门口,让员工清点。2019年7月,四川绵阳某培训机构女教师被辞退,经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去领钱时财务人员给了一箱子硬币。2020年9月,四川资中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但这家公司拖来两桶都是一角的硬币。可以说,每一起“硬币清偿”事件的背后,都是对赔偿者的一种“人格侮辱”,都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

难道对类似“用2筐硬币”清偿执行款的恶意行为就真的“没办法”了吗?今年1月份,因不满法院判决,广西北海一汽车公司老板叶某携4麻袋硬币清偿劳动纠纷执行款,法院认为该男子的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司法人员的执行工作,决定再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笔者以为,“用4麻袋硬币清偿被罚5万元”之举,无疑具有示范和警示意义,这既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又维护了赔偿者的利益。可以说,这不仅是对“恶意支付”行为的一种有力打击,而且也是对“对抗执行”的一种积极回应。同时,这也堵住了不法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嚣张气焰。

但愿各地法院在面对类似的恶意“硬币清偿”事件时,不妨多多借鉴“高额罚单”处罚的好做法,从而让类似“用2筐硬币支付赔偿款”的恶意行为不再屡屡发生。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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