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炒作“小产权房”需要对症下药
近日,深圳有关部门发出打击炒作“小产权房”的文件,引发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较为深入的行业讨论。“小产权房”是在现有城乡建设制度存在法律区隔而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一制度旨在维护以土地财政为核心的政府收入来源,同时,“小产权房”的长期存在,也形成了独立于农村与集体土地所有制之外的商品房体系及其既得利益机构与群体。
就“小产权房”的存量规模与居住人口数量而言,这部分住房实际上是城乡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渠道和国民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为行业管理和行业立法的城市思维,以及既得利益的捆绑太强,再加上为了维护土地财政这一最重要的税外收入来源,导致本是国民住房建设与保障主渠道的这部分住房反而沦为人为设定的“违法建设”与“小产权房”。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小产权房”,目前在农村与乡镇人口住房来源中仍然是绝对的主要角色,甚至是城市流动人口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也是中国制造业人口红利和城市服务业得以维持的重要依托性条件。如果为了土地财政这一己之私而全面否定“小产权房”,显然背离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初衷以及广大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利,难免陷入唯官方之利是图的利益之争。在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住房保障相对缺失的情况下,一味限制与打击市场自发弥补政府国民住房保障功能缺失的“小产权房”,显然是不符合基本的政治逻辑与社会道德的。
目前市场中出现炒作“小产权房”的问题,甚至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现象还比较严重,是事出有因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近年来楼市暴涨,在商品房与“小产权房”间形成了巨大的差价势能;第二,目前各地城市更新速度加快,旧改可能带来的高额拆迁补偿预期的利益动能;第三,流动性过剩带来的较强通胀预期所推动的避险性投资冲动,因为缺乏合适的投资品与投资渠道而致使这部分资金进入“小产权房”领域。
因此治理炒作“小产权房”的问题,不能单纯就事论事而不问问题产生的根源与形成的内在逻辑,不审视现有制度体系的合理性而一味强调“依法依规”,导致陷入限制供给而使得问题更加严重、权力自我强化而挤压与排斥市场自发调节住房供求功能的境地,走向治理“小产权房”以提升国民住房保障水平的反面。因为政策限制不可能完全禁止市场交易,只要需求存在且交易形成的势能足够大,管制不过加大了交易难度并迫使交易转入地下而已。而不恰当的管制和限制减少了市场供应和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反而会推高对“小产权房”的需求程度,这也是多年以来房价越调越涨的底层逻辑所在。
治理“小产权房”炒作现象需要对症下药。其一,根据“小产权房”形成的历史渊源以及近来市场热炒“小产权房”的动因,要治理和防止“小产权房”炒作,就长远而言必须从根本上梳理和修改相应的不合理的法规体系,赋予所谓的“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同等的市场权利。平权之后,“小产权房”这个人为制造的历史性、阶段性的概念就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存在炒作“小产权房”的问题了;其二,要设法缩小商品房与“小产权房”的市场差价空间,让炒作“小产权房”无利可图,炒作行为自然就停止和消失了。要根据人口和产业迁移规律,提升土地和商品房供给数量,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其三,要有效控制货币的超经济发行问题,降低通胀预期。炒作“小产权房”的避险性投资动力消失了,炒作“小产权房”的行为自然而然也就消失了。
当前更需要防止的,是借口禁止和管控炒作“小产权房”进一步强化原有的不合理的法律与行政规章,并以此为由来强化政府职能和扩大政府权力范畴,强化公权力设租问题与扩大租值范围。
(作者系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
作者:■柏文喜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