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江苏瀚瑞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民初2361号
原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波涛
住所地:临邑县。
被告:江苏瀚瑞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超,董事长
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港南路401号金融大厦19楼。
原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江苏瀚瑞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立案。原告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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