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公司不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也不给于赔偿、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你的描述,公司的这种做派是非常不地道的,完全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没有必要个人去找公司纠缠。现和大家分享我个人的观点:

第一,公司的违法行为体现在三个方面。

根据你描述的的情况,实际你到公司工作的时间也不长,也就是两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公司在你这个问题上,其违法行为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一个月以上,一年之内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员工二倍的工资;二是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要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第二,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益。

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分析,公司存在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可以主张以下权益。一是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你上班期间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要求公司补缴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社保的补缴从你进入公司开始计算,到正式离开公司时结束;三是由于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由老板娘口头通知你离职,所以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给予你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当然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到半年,只能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加上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第三,公司不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怎么办?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这个公司的管理是非常不规范的,从你进入公司开始到离开公司,你接触的都是老板,而不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离开时是老板娘口头通知你离职,所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经济补偿之类的涉及到法律法规的事情,这样的公司的老板或是老板娘是肯定不懂的,还需要对他们进行劳动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对于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不给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四,劳动维权途径。

目前维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方式可以处理。一是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当然你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已经非常强硬,而且不允许你进入公司,这样的协商的大门已经关上了。如果你进入公司保安拦住你时,可采用适当的办法录音录像,作为你无法和公司协商的证据材料;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是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劳动部门是国家劳动法规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同时也劳动者的坚强后盾。在向劳动部门求助时,要将用人单位违法的主要事项、你的主要诉求,相关的证据等写成一个简单的举报材料,最后要求劳动部门帮助你解决什么事情等;三是直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最好是到当地总工会找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你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的金额不高,所以请律师是得不偿失的。

综上所述,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除了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以外,协商不成的,只能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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