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税率下调的红利

根据财税〔2018〕32号,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如何理解税率下调释放出的红利,本文结合下面的例子从应纳税额、毛利、管理三方面进行分析。

案例:某建安企业,向某钢厂购进117万钢筋,为某房开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结算金额222万元,房开企业项目完工,实现销售333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税率12%,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假设都采用一般计税。

一、应纳税额

税率调整前,应纳税额=200*11%-100*17%=22-17=5万元,税率降低后,虽然取得的进项也减少,但销项减少的幅度大于进项减少的幅度,总的应纳税额仍是减少的,上例=200*10%-100*16%=4万元。

二、毛利

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调整不影响毛利,毛利=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成本=200-100=100万元。但是,考虑附加税的影响,税率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减少,附加税也减少,利润会增加。

在价格包死不变的情况下,税率下降,收入和成本都增加,毛利也增加。本例中收入由原来的200万元变成222/1.10=201.82万元,成本由原来的100万元变成117/1.16=100.87万元,毛利=222/1.10-117/1.16=100.96万元,成本增加的幅度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毛利比税率调整前增加0.96万元。

三、管理

税率下降,如果下游房开企业没有要求降价,上游钢材企业即使不降价,毛利仍是增加的。如果下游要求降价,一定要向上游要求降价,避免税率下降导致自己毛利减少。纳税义务如果发生在5月1日之后,原合同约定的17%或11%税率发票,应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支付税款,开具发票。

如何重新定价呢?根据建办标[2018]20号建办标[2016]4号重新定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原税前工程造价200,新含税价格=200*1.1=220万元,上游企业同理,新含税价格=100*1.16=116万元。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建安企业是采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不变,不需要调整对外售价。如果供应商中有一般计税的,上游价格应该下降,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种是钢筋等供应商原价为117万元的调为116万元,建安企业独享税率下降的收益。二是不降价,建安企业没有享受到政策红利。三是议价,不含税收入是100万元,下降后含税收入应该是116万元,实际降到116.5万元,各享0.5万元的红利。

建安企业属于中间环节,上游是钢材、水泥等供应商,下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企业向个人销售房屋时,属于终端销售环节,由于是含税价销售,售价不变仍为333万时,税率降低,相当于收入由原来的300万增加到333/1.10=302.73万;如果购进的含税价格不变,成本也增加,但毛利仍有所上升,原毛利100万元,现毛利=302.73-201.82=100.91万元,享受了0.91万元的红利。

在终端售价为333万元不变的情况下,税率下降,国家收取的总税款由原来的33万元降为30.27万元,减税红利是2.73万元,房地产企业享受0.91万元,建安企业享受了0.96万元,钢筋水泥供应商享受了0.86万元。当税率下降,终端售价调整为330万时,国家收取的总税款由原来的33万,降为30万,减税红利是3万元,由最终消费的买房者享有。

综上,税率下降后如果含税售价也随之调整,减税红利由最终消费者享有;如果售价维持减税前价格不变,减税红利由各道流转环节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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