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延续(四)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
1、改制类型
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2、享受条件
(1)分立的依据。a、法律规定;b、合同约定。
(2)原公司与分立后公司的投资主体相同。比如,A公司的投资人是张三、李四,A公司分立为B、C两个公司。B、C两公司的出资人也应是张三和李四。
3、优惠内容: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破产
1、改制类型
企业破产。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是指公司。
2、享受条件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
3、优惠内容
(1)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4、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该优惠政策关注的重点。无论是债权人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还是非债权人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要享受免交契税的优惠政策,都必须以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为先决条件,如果不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则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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