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上游犯罪未查清,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如何认定

邀您加入“刑辩参考”群。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0日,A市公安局某分局根据线索举报,辖区内某小区有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经侦查,确认为邹某所为。2019年2月,邹某投案,供认其于2018年6月至12月,利用微信、支付宝等App为多个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获得20余万元的“服务费”。公安机关经多方查证,未能查明邹某所供述的多个赌博网站的任何信息,只调取到邹某的微信、支付宝的交易记录,交易频繁且对象众多,但未查证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及其交易资金性质。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邹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对邹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分歧意见
本案邹某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理由是,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利用微信、支付宝等App为多个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有调取到邹某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交易频繁且对象众多,符合其所供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特性。据此,供述与书证相互印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第一种意见的证据采信标准一致,足以认定邹某实施了利用微信、支付宝等App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属明知是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所得的收益,仍帮忙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为邹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的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违法所得2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邹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虽然邹某供认为他人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主观上可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客观上,其所供认的上游网络犯罪活动并未查到任何信息,即上游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作为下游人员的邹某是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帮助行为的独立犯罪,自然也都不能认定。因此,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邹某虽供认实施了为多个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帮助行为,但尚未查获到这些赌博网站的相关信息及其运营情况,即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尚未查证属实,何以认定邹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2.邹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从上述规定可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罪前提是上游犯罪事实要查证属实。但是本案中,上游犯罪事实除了邹某供述是赌博网站外,再无其他证据印证赌博网站的情况,故上游的网络赌博犯罪事实不得而知,即尚未查证属实,作为下游的邹某自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若被帮助对象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帮助者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五倍以上也是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但笔者认为,虽然不要求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至少要查明被帮助对象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只是未达到犯罪程度而已。本案中,邹某所帮助的对象是谁,被帮助对象是否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均尚未查清,故无法认定帮助者邹某的行为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上,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邹某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来源:检察日报
(0)

相关推荐

  •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犯法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 ...

  • 看好自己的银行卡!这类犯罪可能就在你隔壁

    在一间隐蔽的工作室里, 一群年轻人没日没夜地敲击着电脑键盘, 登录着境外聊天软件. 数以万计的网络非法资金 频繁进出他们的银行账户, 一拆十,十拆百, 业绩转眼就要突破亿元大关. 望着眼前的数字, 外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1],违法所得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 ...

  • 案例检索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检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

  • 出售、出租本人“两卡”行为罪名的适用之二———网络犯罪的学习笔记(十)

    二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说出售.出租本人"两卡"难以认定为诈骗罪共犯,那么其中出售.出租本人的信用卡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小编认为: 具体到涉"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1)<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指上游犯罪达到刑法追诉标准,能够认定为犯罪.如上游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则指利用 ...

  •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标准的把握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标准的把握  15.对上游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证据把握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尚未依法判决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底是一个什么意思的罪名

    案情 现在办案部门依照判例要以交易流水金额计算,我们审核的坚持只计算进账金额.吵得不行[呲牙]所以,冒昧向您求教[抱拳]烦请指导! 浅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 ...

  • 个案答疑29号:勒索被诈赌资不构成敲诈但赌资应予没收

    编者按: 个案答疑系列系笔者与各地同事交流案例之个人观点,仅作参考.相较于笔者旧往案例分析,个案答疑之论证不够翔实,定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个案答疑系列之二十九 勒索被诈赌资不构成敲诈但赌资应予 ...

  • 上游犯罪事实未查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成立

    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日,检察日报刊登了一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不起诉案例,针对为网络犯罪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但是无确实.充分 ...

  • 开设赌场,怎么辩护?

    开设赌场,怎么辩护? 民商法律智库 昨天 以下文章来源于刑辩言思录 ,作者周浩 刑辩言思录有态度.有力度.有温度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存在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共同犯罪还是实行犯的问题,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