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金镜录: 一场复仇案件,满朝争议,并被后世载入史册(上)
唐玄宗开元年间,发生了一起为父复仇案件,起因是当初嶲州都督张审素被部下冤枉意图谋反时,前往审查此案的监察御史杨汪在审理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把案件调查清楚,上奏朝廷要求要求按谋反罪论处张审素一家。
依照大唐律法,谋反罪除了本人要处斩外,年满十六岁的儿子也要处绞刑。所幸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煌、张琇此时尚未达到这个年龄,因此就被判了流放。后来张煌张琇俩兄弟伺机逃离流放地,准备为父复仇。
到开元二十三年三月的时候,两兄弟成功手刃杨汪,同时并不隐匿自身行迹,将父亲冤情和复仇经过写于表章后,系在了凶器斧头上。之后打算继续击杀当初与杨汪一起构陷他父亲的另一位大臣,然后再向官府投案自首。但是在行动过程中,路经今天山东曹县附近时,就被官府抓住并上报了朝廷。
对于这么一起复仇案件,如何处理,朝廷重臣间发生了分歧。
如果是发生在当下?会是如何处理呢?会不会对于当下的一些为父为母复仇案件提供一下启发呢?
莎翁悲剧《王子复仇记》剧照,复仇是个世界性文化母题
很多大臣认为,当初张煌、张琇兄弟俩的父亲张审素的死亡事件本身就是一件冤案,兄弟俩替父亲复仇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孝烈行为,因此不能处以重刑。这其中尤以张九龄等重臣意见为代表认为应该加以宽恕,“宜贷死”。
另外一些大臣则认为杀人就是犯法,不能因为是复仇就加以宽恕,持这种意见的以裴耀卿和李林甫为代表,他俩坚持认为放纵这种行为会破坏国家的法律。
如何处理这种棘手的案件,摆在了玄宗案头,也摆在了玄宗之前的君主和玄宗之后的任何时代的司法官员面前,类似这种因为亲人冤枉离世而采取复仇行为的案件,过去会发生,当下会发生,将来也一定还会出现。
经过慎重考虑后,唐玄宗采取了后者意见,并安抚张九龄一派官员说:孝子不顾死。为父报仇,是可以理解的,但杀人后赦免这条道路不能开启。(“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吐不可启也”)于是下了敕令:“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殉孝之人!辗转相仇,何有极限!咎繇做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这就是说国家制定法律,期望能够禁止相互的仇杀。如果每个人都声称自己是履行孝子之志,那遇到类似这种事都不愿让人说自己不孝,于是就会辗转相继,相互仇杀就会没完没了。皋陶作为公正的法官,其判案是法在必行;孝子如同曾参,若杀人也罪在不恕。于是就命令将张煌两兄弟杖杀了。
老百姓听说这事后,很同情张煌俩兄弟,为他俩做了诔文,安葬之时怕杨汪的家人破坏墓葬,就修了很多疑冢。
可见民间舆论也多同情张氏兄弟,不服死刑判决。
那么问题来了,玄宗皇帝的最终判决有问题吗?
或者遇到类似这样为家人复仇的案件,面对情与理的抉择,究竟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