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必须知道无聊额危害吗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8)
第二十八条,和以往的版本相比没有做任何修改。
这条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用人单位必须知悉可能的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不能说,“我也不懂啊”,不懂可以找专业机构来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呀,前面几条也说了,可以找专业机构评价、检测,这下总可以知道了。
有了报告知道怎么防护,也可以找专业机构啊,机构总会告诉你应该怎样做,设计单位可以为你设计,评价单位可以评价措施够不够,水平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总之一句话就是,必须知悉并采取措施,这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二层意思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隐瞒可能的危害,对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可能会使用职业危害较大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造成的后果必须承担责任。
使用危害性较大的物料和技术,节约了一点成本,一旦出现职业病,成本可就大了,在这方面也是对用单位一个提醒,为了节约那一点点,可能会有更大的损失,值不值掂量着办。
因为前面已经规定了职业危害检测必须达标,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防护的不好,检测任务势必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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