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三合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这是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规定,这样的内容原本应该是标准规范来要求的内容,法律一般是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很少有详细的具体要求,这个就是少见的具体要求。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以往存在着大量的这样做法,而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即使是现在这种也没有完全杜绝。
近些年由于车间或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而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仍有发生,当然这种做法都是在原有的建筑内进行的,原本是宿舍或者是其他的用途,经过简单改造增加了危险物品的储存或加工设施,开始简单的生产。
新的工业厂房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也有这种要求,并且对相关的间距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是强条,没有那个设计院敢明目张胆的违反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如果真的敢违反标准要求设计,一旦发生事故就等着进监狱吧,并且也会拖累到设计单位的。
第二款也是如此,疏散通道不通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很多,比如洛阳东都商厦大火、吉林禽业大火等,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