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长兴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统艺仿石漆所属公司,以下称之为“统艺”)终于不需要再频繁出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已经告一段落,统艺商标的“麻烦事”迎来了终局。
7月1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统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统艺表示其2017年申请号为22489648“图形”商标(诉争商标)与美涂士1997年申请号为1186067“CALUSY”商标(引证商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法院对美涂士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为此统艺提交了实体店铺照片、电视媒体广告及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而美涂士则提交了荣誉证书、广告照片等证据材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是否构成近似。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易被识别为变形的英文字母C,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具有关联性,进而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统艺主张其“统艺及图”商标、“统艺”商标及本案诉争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但其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均为“统艺”与图形相结合使用或单独使用文字“统艺”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情况,亦未能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统艺”相联系。故统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足够知名度进而能够排除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统艺的诉讼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胜诉。
排版:春花 丨 校审:何时了 丨 图源:网络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或投稿,请联系:zhuzhulbs@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