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叫“公安”还是“警察”?香港电视剧整天说“内陆公安”对不对?

常看港剧的你不知道有没有发现,只要提到内陆的警察,都会被称呼为“公安”,让我们瞬间觉得香港对大陆的印象还停留在五六十年代。反之,内陆的电视剧中,则都会自称是“警察”,很少再说“公安”了。

TVB电视剧《潜行狙击》里的镜头

电视剧《重案六组第三部》中的截图

“公安”溯本求源,最早见之于北美英属的莱斯勒起义。无产阶级革命使用“公安”称谓最早出现于巴黎公社时期。1871年,巴黎公社设立了公安委员会。它的任务是负责共和国的安全和监视任何形迹可疑的公民,“行使普遍警察制的职权”。“要使警察、军队、官吏同全民的武装融为一体。”

“公安委员会是指为了从根本上免除危险、威胁伤害和风险攻击,从一个较大团体中选举出一组人,专职或兼职担负特别责任或有关工作。公安委员会的'公安’含义指一般性、本质性、全面性的安全。公安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与'公安’的含义比较吻合。社会处于快速剧烈的系统变革时期时,变革的推行者似乎比较热衷于把'公安’称谓与强制暴力维护阶级统治,以及提供公众治安服务联系起来。”(王虹铈:《公安称谓由来延续辨析》)

我国最早以“公安局”为名的警察机构,是在1924年的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当时的广州革命政府将其负责治安的部门称为“公安局”,从设立的机构来说,这应该是我国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安”概念的出现。

1927年,南京市、重庆市等地警察局曾改名公安局。1928年10月3日内政部公布了《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并规定各省会警察机关一律改称公安局。193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金国珍著《市公安》,即评论北伐以后易警察厅为公安局之举使“天日重光……耳目一新”。1937年后,公安局重又改为警察局。

民国时期南京特别市公安局的门牌

中共早期安全保卫机关名称各异,如著名的中央特科、瑞金时期的国家政治保卫局等。中共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是在1927年南昌起义后,在南昌设立市公安局。

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最早出现在1931年,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建立的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政府还在内务部下没立了民警局和刑事侦查局。在抗日战争时期,厉行锄奸运动,先后建立保安处、中央和地方的社会部、根据地的公安局等抗日性质的公安保卫组织。

在抗日战争时期,日军在沦陷区建立了许多日伪警察机构,而这些警察可不是为了保卫人民存在的。

日本警察机构是日本实行警察统治的核心,日本警察势力是日本实行警察统治的主力。以东北为例,日本警察机构是日本侵略者自20世纪初,开始在旅大租借地、满铁附属地和东北其他一些城市设立的,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计有日本警察署40余个,警察人员约4000名。

在东北沦陷期间,10万余众的日伪警察,同日伪军队、宪兵、特务一起。为维护与强化日本帝国主义的法西斯统治,对东北人民实行了血腥的镇压与屠杀,犯下了累累罪行。

日伪警察执行了日本殖民当局制定的“治安肃正”计划,协同日伪军,残酷地镇压东北各地的抗日武装,疯狂地屠杀东北抗日军民。如1936年秋冬,关东局所辖的日本警察约2000人,组成由关东局警务部长东条英机为司令官的警察队,自10月9日至12月5日,协同日军一部,在安奉铁路沿线连续进行两次讨伐,共杀害抗日军民307人,打伤109人,抓捕560人。

日伪警察还协同日伪宪兵,对中共及其他反日党团、爱国人士,肆无忌惮地进行搜捕、残害与屠杀,制造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惨案。如四·一五”大逮捕事件、镇压“大连放火团”事件等。

另外,日伪警察大肆搜集情报,进行恐怖活动,对东北各阶层民众实行法西斯思想统治与残酷迫害。如为了搜集东北人民对日本殖民政策的反映与思想动向,日伪当局以伪警务司特务科为中心,组成警察情报网,通过日伪警特和利用大批密侦,以跟踪、盯梢、密捕等手段,监视与控制各阶层民众的言行,实行法西斯恐怖统治。同时,还在伪警务司内专门设置了侦缉室。这些侦缉员经常化装成普通百姓,混入群众之中,直接搜集与刺探中国人民的抗日情报。

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中央书记处发布《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自此开始正式使用“公安”的名称。

为伪满新京警察署出动警力镇压东北民众

以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中共在许多根据地或解放区都建立了地方公安局,还专设了公安督察专员。1940年,中央社会部颁布《公安局组织纲要》,  “各个根据地民主政府相继颁发了公安局暂行条例、公安局工作暂行条例等组织条例,公安的称谓基本固定下来”。对根据地安全保卫机关统一领导。新中国成立后,在1949年10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正式确定全国警察机构使用“公安”的名称,全国统一使用公安部、公安厅和公安局的称渭。

我国“公安”制度诞生之初即与“警察”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1950年,时任政府总理的周恩来在批转公安部文件中特别强调:我国的各种警察一律统称“人民警察”,简称“民警”。自此,“公安”与“警察”两个名词并行。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便于国际间交流,“警察”的称呼开始流行起来,在一些场合被经常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

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制定了《人民警察条例》和1995年制定了《人民警察法》,在立法中都包含了警察的含义。而立法中的警察含义,一般都包含了作为警察力量、警察行为和警察行政作用等方面的含义。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做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

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太规范的称谓。目前,世界上把警察机构称为“公安”的只有中国大陆,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都不叫公安,而称警察。

99式警服臂章资料图

根据我国公安学研究中使用“公安”的情况,从言辞学上看,对“公安”的理解和使用包括了上述三个角度,可以作为分析的基础。而每一个角度都有其联系和区别。

一是从承载主体的角度,“公安”的外延是“警察”外延的一部分,二者是种属关系。

二是从行为及其运行的角度,“公安”包括了行为运行的追求目标和结果,而且是公安概念含义的重心所在;“警察”含义的重心在行为本身及其追求目标和结果的过程。

三是从功能和作用的角度,“公安”包括了功用的效能及其实现,也是公安概念含义的重心所在;“警察”含义的重心是为效能的实现和提高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使其自然而然地产生。

从语词意义和实践两个层面上讲,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公安都是警察,只是表达的侧重点不同,公安是侧重于管理秩序或者追求管理目标的角度使用的名称,警察是侧重于管理行为或者管理过程的使用的名称。

但是,在实践层面和从组织意义上讲,二者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地位和组织设置,公安可能是警察的内部一个组成部分的名称,或者是警察的代名词,或者这两个词都在使用、指代不同的组织。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有少数国家有“公安”的称呼,国际上一般统称“警察”。

参考资料:《公安学通论》  程琳;《司法制度原理》 王建国;《警察法若干问题研究》 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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