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二胎超生案
五年前,李静夫妇通过假离婚,生育了二胎。卫健局发现,决定罚款141654元。李静不服,向法院起诉:都全面二孩了,还能罚我款?
(案例来源:四川西昌市法院)
【@法网人生】
当地卫健委在工作中发现,某中学教师李静涉嫌在五年前违法生育二胎,便通过组织找来了李静和她同在一所学校教书的丈夫周东谈话。
纪检部门也给了李静夫妇很大的压力,希望他们把真实情况讲出来,否则,可能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
原来,李静为了生育二胎,和周东办理了离婚手续,然后与郑某结婚登记,2015年,李静生育第二个女儿之后,两人又复婚。在压力之下,李静和周东承认了事实,在调查笔录上签了字。
当地卫健委认为,李静身为教师,通过与郑某结婚的方式取得生育证,目的是为了让女儿合法出生,躲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卫健委还调查发现,郑某事实上没有生育能力,因此,李静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其与周东违法生育二胎的事实。
2020年,当地卫健委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李静、周东于2015年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本省的计生条例,决定征收李静、周东二人社会抚养费141654元。
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按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来计算的,这笔钱对于位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学教师来说,确实是一笔大数字。
在收到市里维持原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后,李静夫妇决定民告官,向法院起诉县市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撤销征收决定。
李静夫妇认为,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生育证是向李静和郑某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父母也是郑某和李静,女儿是在李静和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所谓“李静和周东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事实完全错误。
其次,按照当时本省的计生条例,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而郑某没有子女,生育证是按法定程序取得的。
再有,行政征收的决定与现行政策相背离,不具有合理性。在女儿出生后的几个月,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变化,把李静五年前的生育认定为违法,不符合当前政策。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新旧法律的适用,在计划生育政策改变,没有对法律的溯及力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理论上,应该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这是世界各国在立法时的基本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向李静夫妇征收抚养费,符合孩子出生时的法律规定。
类似的案件其实让法官很为难,完全按照法律原则和规定来判决,合法不合情,倾向于李静夫妇,合情又不合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性也有所损伤。
在最终的判决中,本案法官还是没有超越“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认可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决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但是,法官认为,李静的二女儿是李静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的子女,李静与郑某的《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都是有力的证据。
本案中的另一方郑某也出庭作证,不承认卫健委在处罚时认定他没有生育能力的说法,并且提交了医院的化验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卫健委方面只有李静和周东的两份谈话调查笔录,而没有更加充分的证据否定李静他们所认定的事实。所以,法院判决,卫健委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予以撤销。
这个撤销的判决对于法官来说,是一招险棋,事实究竟是什么样的,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包括法官在内都心知肚明,但让法官在2021年还做出支持二胎违法的判决,这个法槌很难敲得下去。
其实,在我国《立法法》中,关于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溯及力时,有例外的规定,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有规则就有例外,在基本原则“不溯及既往”之外,还可以适用“有利溯及”规则。
在类似本案的广西一起行政诉讼中,法院就是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理直气壮地做出了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判决。
在那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如果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该遵循《立法法》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选择对行政相对人较有利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
通俗一点讲,就是新法与旧法在冲突的时候,哪一种对老百姓更有利,就选择适用哪一种法律。
广西的法官认为,在现行政策上,生育二孩的行为已经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适用新法对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因此,卫健委在作出决定时,适用过去的计生条例是适用法规错误。
李静的案子判决时,距离2021年5月31日还有1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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