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为什么不能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一是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共始终,它不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是依自然人的出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而当然享有,因自然人的死亡、非法人组织的终止而当然消灭,只要其他主体不施以侵害,人格权主体就自然享受到利益,因此,不存在放弃问题。
二是基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自身固有的权利,不能脱离权利主体单独存在,属于专属性权利,因此,不得转让。
三是人格利益是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以及精神自由等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每个自然人个体的情感、精神因素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人格权无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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