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父母给女儿看孩子,儿子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案由:赡养费纠纷
案号:(2021)鲁11民终701号
审理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4-07
审理程序:二审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甲男上诉事实和理由:
1.甲父、甲母作为父母,对于甲男未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在甲男13岁时,就被要求退学,让甲男18岁就结婚生子,接着便要求分家,净身出户。而此时,甲父、甲母家中有房有地,还有机器产业,并一直全力的供养甲妹上学直至高中毕业。
2.一审判决甲男每年付给甲父、甲母赡养费12,309元,没有依据。首先,甲男与妻子是都是农民,两人身体也都不好,妻子无工作,每年土地收成很低,收入基本少的可怜,经常入不敷出。甲男还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还是未成年,各项开支较大。
3.按照风俗习惯,甲妹已享有了本应该由甲男享有的各种父母的关爱和财产支持,现在却唆使自己父母告自己的哥哥。甲男从来没有得到父母的任何关心和帮衬,甲妹明明是最大的受益者,却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该承担的大部分责任,她应该承担每年赡养费80%以上,剩余部分才是由甲男承担。
4.甲父、甲母现在还有收入,身体状况很好,自己有存款,给甲妹看孩子,给甲妹买楼花了10万元以上。甲男家庭生活很困难,希望考虑实际经济情况,减少支付赡养费金额或延缓支付或暂缓支付赡养费。
本院二审期间,甲男提交了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甲男系农业户口,无正式工作。甲男还提交了其作为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甲男以每年6,000元价格租赁房屋,甲男称系为二儿子上学租用;还提交了孩子的助学贷款合同,来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甲父、甲母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甲男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甲男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甲父、甲母作为甲男的父母将甲男抚养成人,并为其盖房娶妻,已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甲父、甲母夫妇现均已七十余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子女理应尽孝,赡养并照顾好老人的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为儿子上学,甲男可以每年以6,000元的价格在校外租房居住,可谓舐犊情深;面对赡养父母需要的12,309元则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可谓衣冠枭獍。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情,更何况于人,甲男上诉所列各种理由,在法律和道德面前均是苍白无力的。甲父、甲母夫妇应由甲男、甲妹共尽赡养义务,一审法院按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作为标准判决由甲男承担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对甲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甲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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