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有问有答(三十一)——商业汇票背书如何列示
实务工作中常会遇到商业汇票背书的业务。商业汇票背书业务是否属于支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产生现金流量,准则中未能明确规范,实务工作者对此经常产生疑惑。
问题一:商业汇票是否属于现金流量表准则中所规范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通过商业汇票的定义来看,商业汇票作为票据仅仅是一种结算工具,不在现金流量表准则中所规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范围之内。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商业汇票的一种,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收付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编制和列报均发布了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1号》中均规定,对于公司在经济业务中收到和对外作为货款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不应将其作为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
依据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并参照上述备忘录的精神,商业汇票首先不属于现金流量表准则中所规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商业汇票背书不产生现金流量,不应将其作为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
问题二:商业汇票背书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与列报?
从实务的角度来理解,背书就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实务中背书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如果是公司开立的票据,直接用于支付采购款,则: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从上述分析可见,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实质未发生现金流,因此这部分在现流表中无需体现。而结合我们编制销售、采购现流所采用的间接法,这部分就需要作为调整项目,同时减少销售和采购的现流。也就是说,需要在销售和采购的现金流量中予以剔除商业票据背书对往来款的影响。
为了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此事项,实务中我们通常会在现流表的注释中补充说明票据背书的金额,对销售收现和采购付现的现流加以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