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中有关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中有关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蔡汉以
2021-06-13
2021年6月13日平和县道教协会,组织了有关人员就“平和道教神明汇编”一书的初稿,进行再次会审。
期间,大家认真地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中有关宗教出版物的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二 根据《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出版物、宗教艺术品、宗教用品,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印制在规定范围内免费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不得销售。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