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知识整理

税海 2021-06-11

一、加计抵减范围

1. 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 适用政策的开始时间: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4)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5)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税收优惠
1. 销售额比重计算:
(1)“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4)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 税率:
(1)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所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自2019年10月1日起,“加计抵减”政策有10%和15%两种比例。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只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3. 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或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账务处理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银行存款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参考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参考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4.举一个例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正常经营收入确认销项税额100万元,确认进项税额50万元,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1)该纳税人可抵减税额

50*15%=7.5万元。

(2)本期结转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50万元,代表本期应缴纳增值税50万元,另外可以加计抵减7.5万元。
(3)所以纳税人应实际缴纳42.5万元,加计抵减部分的7.5万元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4)参考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银行存款 42.5

其他收益 7.5

5.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会计司依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四、申请流程
1. 申请加计抵减流程: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五、进出口业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 如果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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