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化!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这几项赔偿不再赔付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23时19分,原告亲属石某持C1证驾驶挪用G6687号牌的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荆山路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与司某某停驶在非机动车内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石某在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祝某某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司某某为被告祝某某雇员,其驾驶行为为受雇佣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石某当场死亡。合计损失:1267202元(死亡赔偿金874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1137.5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车损500元)。被告保险公司预付0元,被告侵权人预付4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根据过错及原因力酌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比例30%,由此可计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06510.6元,保险责任限额外被告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为0元,综合预付及诉讼费分担的情况,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结算关系为:保险公司支付原告470576.97元,支付被告侵权人35933.63元(含诉讼费结算)。

意见分歧

对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均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规定,且各赔偿分项的解释也没有该项目,故可以认定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2021年1月1号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不再赔付该赔偿项目。但因本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12月18日,对上述新规定尚不适用,故本院支持原告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

延伸拓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划分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在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后,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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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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