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建筑业增值税抵扣与费用报销要点汇总

2021-05-01

目录

一、进项税基本知识

二、进项发票管理要点

三、不可抵扣事项

四、不可抵扣事项的判断

五、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六、各种进项发票的税率审核

七、代开票发票备注栏填写审核

八、发票备注栏检查

九、发票涉及税种的风险

十、费用报销各项要求说明

一、进项税基本知识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因此需要有抵扣凭证。
1、根据抵扣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进项抵扣凭证分为: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两大类。
(1)凭票抵扣:根据票面上的税额直接抵扣。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
(2)计算抵扣:根据票面上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抵扣。例如:农产品发票、旅客运输发票。
2、根据认证方式不同,可以将进项抵扣凭证分为:需要认证和不需要认证两大类。
(1)需要认证:纳税人需要在发票勾选平台勾选当期需要抵扣的发票并进行确认,才可以抵扣。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
(2)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在什么时候抵扣这部分进项,没有时间限制。例如:农产品发票、旅客运输发票
3、留抵退税:自2019年4月1日开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进项发票检查要点:首先应该仔细检查这张发票的开具是否合法合规。其次,需要考虑这张发票的来源,是否属于生产经营相关,且是否不属于36号文所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只有生产经营相关,且在抵扣范围的发票,我们才需要考虑如何进行抵扣。
5、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二、进项发票管理要点

(1)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根据市场价格走向把材料库存控制在合理水平,上升时高库存下降时低库存。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3%;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3%、运费9%。
(4)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5)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6)人工费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7)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8)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9)住宿费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是交际应酬而取得的住宿发票比如接待外地客户,则不能抵扣。如果企业是正常经营活动中非交际应酬的企业外部人员发生住宿费可以抵扣,比如企业聘请审计机构的人员进行审计,审计人员的住宿费由企业承担,取得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企业员工个人因私出差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员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0)办公用品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11)通信邮寄费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12)车辆使用费:
维修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油料使用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过路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车辆保险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书报费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物业费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5) 水电气等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6) 会议费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维修费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18) 广告宣传费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19) 劳动保护费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20) 研究开发费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21)“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1) 税控设备专票按发票全额扣除: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递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2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23)税控设备的抵扣范围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税控专用设备的抵扣只限于纳税人初次购置的专用设备,而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则不属于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范围。但纳税人以后年度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则可凭技术维护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发生月份全额递减。

三、不可抵扣事项

(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可抵扣事项的判断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五、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六、各种进项发票的税率审核

(一)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9%。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9%。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9%。
(二)工程物资: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3%,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9%、13%。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9%;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3%。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3%;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3%;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三)机械设备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3%。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3%;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 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9%。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水费
(四)各项费用类
1、水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
2、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3、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4、工程设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5、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6、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7、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9%。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9、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9%。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11、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12、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13、会议费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14、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15、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6、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17、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9%。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
18、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9%、5%。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分2年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代开票发票备注栏填写审核

1.代开票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发票备注栏检查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九、发票涉及税种的风险

发票的审核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增值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十、费用报销各项要求说明

(一)员工应承担以下责任:
1、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并提交直接主管批准。
2、对发生的差旅费用进行合理的成本控制。
3、对各项差旅费用,在发生之前已经充分理解制度对此的规定。
4、任何与制度不符、或超出本制度所规定标准的费用,须事先获得财务权签人批准,并将财务权签人的批示附在费用报销单后,没有批示将按正常标准或范围报销,超过标准或范围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5、出差返回后,及时填写正确的费用报销单据并附上相应原始票据,报销费用。
6、保证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如实申报本人所发生的出差费用及相关补助,严禁私费公报。
7、对于财务的询问及问题反馈,及时予以回答和处理。
(二)主管应承担以下责任:
1、对部门的出差需求进行合理有效的成本控制。
2、员工出差前,由直接主管审批员工的出差申请,避免不必要的出差,以控制成本。
3、对员工所报销费用的必要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所发生各项费用符合本制度。
4、对财务反馈的员工报销问题予以关注。
(三)对费用报销审批有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由主管领导对下属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把关。
会计人员一般不对费用发票做实质性审核,不审核有几个原因:
第一,费用的真实性应由报销人员的主管领导把关,因为他们才真正知情;
第二,费用审核工作量很大,成本效益上不划算。
第三,限定员工费用报销的时限。
原则上要在费用发生后三个月内进行。如超过三个月,但未超过六个月,需说明未及时报销的原因申请特批。超过六个月的,不能报销。
第四,丢失发票只报销费用的50%。一方面,发票丢失了,所报销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25%的所得税损失,这部分损失是员工造成的,理应由员工负担。另外的25%带有处罚性质,可视作对个人粗心大意弄丢发票的警示。
(四)填写报销单规范
(1)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之间有空格要求: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不得有空格,不得连笔,正确写法¥100.00;错误写法:¥100;
(2)大写金额无数字部分没有用零或ⓧ补齐
(3)报销单上字迹有涂改和勾抹、报销单不得涂改,如有错误,需要重新填写;
(4)大写金额书写有误要求:金额填写规范,无书写错误;
大写数字示例: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5)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保持一致;
(6)项目填写要求:项目要填写完整,报销部门、报销时间、报销项目、附件张数要填写完整。
(7)报销单上负责人签字一定要齐全要求:费用报销单或差费报销单上报销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均要签字,分公司当地没有财务的,兼职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处签字,部门负责人为分公司经理。
(8)报销凭证一定要齐全
要求:发票、收据上要盖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并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否则不得报销;
(9)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要求: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不得连号或同一号段报销。
手撕非机打车票要印有国税监制章,并且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五)票据粘贴要规范
(1)票据先分类,再按时间排序,依次粘贴到粘贴单上;小张的票据需要均匀的粘贴,不能厚薄不均,确保单据平整;
(2)票据不能使用订书机装订、采用固体胶粘贴
(3)票据上的金额、日期等重要信息不得被胶水粘贴住,要保证票据信息可见可查。
(六)附件要求:
1、实物资产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就比如案子所述,会务费就一个发票和合同,14万的开支,明细等这些都没有,肯定是不可以的!税务不查你查谁?
6、工资薪金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是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
7、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8、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9、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七)收到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
1、补开发票: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无法作为扣除凭证,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必须找销售方重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找真实的销售方换开发票,如果原开票方属于第三方,再找原开票方开票,就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不能作为甲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2、无法补开的特殊情形: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本文由品税阁根据12366、财税号文章二次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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