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码 家庭卷 诉讼裁判规则1010例(二)||转需

银河法律咨询中心 3月31日

教育费用

0253 在校读书子女,并非当然均可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一一 在校就读子女未成年,或虽成年仍在大学以下学校就读,或劳动能力欠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可诉请抚养费。

0254 巳满十八周岁子女,父母一般不承担继续抚养义务

巳满 18 周岁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故其诉请不予支持。

0255 近亲属间具道德义务赠与,非因法定情形不可撤销

一一 近亲属间超过法定义务所作无条件负担或给予承诺,因其附加道德义务,所形成赠与合同非因法定情形不可撤销 。

0256 离婚后子女教育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适当负担

一一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选择条件较好的学校上学,由此增加的教育费,可诉请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适当负担。

0257 成年子女的捐资助学费及补习费,父母无给付义务

一一 对于成年子女,父母只有在有给付能力且在其能力范围内给付必要的抚育费用,捐资助学费及补习费等不再支持。

费用支付

0258 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 ,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权益

一一 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从最大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衡量,抚养费与探视权发生冲突,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权益。

0259 离婚协议受《合同法》调整,违约金条款应为有效

一一 离婚协议性质在法律上仍系合同 一种,经双方合意产生,应受《合同法》调整。违约金条款亦应适用于离婚协议。

0260 第三人为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应有效

一一 抚养关系属私法范畴,理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在离婚协议中为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有效。

0261 非婚生外籍子女抚养费,可据实际判决一次性给付

一一 非婚生外籍子女抚养费,可综合考虑被抚养人实际需要、抚养人给付能力及今后物价变动情况,判决一次性给付。

费用变更

0262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

一一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0263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约定 ,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再起诉

一一 离婚协议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每月另行增加支付抚养费。

0264 自行抚养子女一方申请变更抚养费的,应符合条件

一一 抚养问题巳在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中明确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否则,增加抚养费诉请不应支持。

0265 解除婚姻调解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问题,不得再审

一一 对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对调解书中所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关系和抚育费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0266 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给付约定,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一一 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所达成抚养费给付,在未有法定变更情形前提下,非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

0267 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可主张抚养费

一一 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抚育费。

抚养变更

0268 子女遭受暴力 可变更抚养权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一一 夫妻离婚后随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另一方父母可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69 继父母离婚后 抚养义务可解除,生父母继续抚养

一一 夫妻离婚时,一方作为孩子继父母的抚养行为应以自愿为基础,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孩子的生父母抚养。

0270 抚养条件是否重大变化,是变更抚养关系判断标准

一一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

0271 抚养方抚养条件并未变化,抚养关系不应发生变更

一一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变化,即使全部孩子均由一方抚养,抚养关系亦不因此而变更。

0272 约定抚养关系变更事由与法律规定相悖的,不变更

一一 夫妻离婚后,双方自行约定的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事由巳发生,但约定前提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法院不应支持。

0273 亲权监护人确定,主要应考虑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一一 对离婚后子女监护采取单独监护原则,单独监护时如何确定亲权监护人,最主要的是应考虑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0274 无法履行教育职责,不构成变更抚养关系正当理由

一一 监护职责是监护人法定义务 ,除法定原 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无法履行教育职责不构成变更监护权正当理由。

0275 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

一一 一方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存在欺诈 、胁迫情形而以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为由要求撤销的,不予支持。

0276 一方抚养子女客观不能,对方可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一一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因服兵役导致抚养客观不能的 对方可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该变更并非监护关系变更。

0277 继子女生父死亡 不构成抚养关系变更的法定理由

一一 已形成事实上抚养与被抚养的继母女关系,并不因继子女生父死亡而自然消失,亦不构成抚养关系变更法定理由。

探视权

同意探望

0278 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执行,应结合个案来确定和实施

一一 探望权执行中,应以消除影响探望权正常行使的各类障碍为目的,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执行措施。

0279 应否中止探望,需综合衡量是否有利子女身心健康

一一 是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应中止探望,应从亲子关系现状和成因,以及有无改善余地的长远眼光加以判断。

0280 父母拒绝成年子女探望的,成年子女不能强迫探望

一一 成年子女不能强迫父母接受其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情况下,双方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

0281 子女对父母享有探视权,但不得违背被探视人意志

一一 子女对父母享有探视权,但该权利行使不得危害被探视人利益 ,在被探视人拒绝探望的情况下,不得违背其意志。

隔代探望

0282 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 ,特定情况下享有隔代探望权

一一 代替自己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享有隔代探望的权利。

0283 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探望孙子女,缺乏法律依据

一一 探望权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产生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

0284 祖父母对已亡子女的未成年孙子女 有隔代探望权

一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以适当方式进行隔代探望的权利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诉讼程序

0285 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 2.1 0248

一一 生效调解书已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当事人嗣后就探望权纠纷再次起诉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2015

0286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 3.1 0249

一一 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执行程序

0287 探望权执行中,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 2.5 0250

一一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载明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对其处以迟延履行金 2014

0288 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执行,应结合个案来确定和实施 3.4 0250

一一 探望权执行中 应以消除影响探望权正常行使的各类障碍为目的,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执行措施 2013

0289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 3.4 0251

一一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 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2013

0290 子女抚养权的执行,为保护孩子,应融入谦抑理念 3.4 0252

一一 在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执行实践中,为避免孩子身心受到伤害,应注重执行方式方法,将谦抑执行的理念融入其中。 2012

0291 探望权执行 ,应从子女健康而非父母利益角度考虑

一一 探望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自然权利,探望权行使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角度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

029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享有探望权

一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0293 方虽有探视权,但孩子不配合时,不应强制执行

一一 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探视权,因孩子不愿意配合的,法院不应强制执行,应待孩子不再抵触时执行。

婚姻编:财产关系

恋爱关系

房产纠纷

0294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恋爱终止时分割原则

一一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房,在共有性质不明时,依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性质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法律规定。

0295 因恋爱而装修对方房屋,分手后对方应返还装修款

一一 出于婚后使用一方房屋动机而进行装修形成附合情形添附,在恋爱关系终止后,接受添附一方应返还相应装修款。

财物纠纷

0296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过户,构成赠与

一一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理登记构成赠与,在无所有权变动合意情况下,对方交回车辆并不丧失所有权。

0297 机动车登记车主并非当然即为物权法上车辆所有人

——登记车主并非当然即为物权法上车辆所有人,如主张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由其实际出资,则权属应归属实际出资人。

0298 恋爱中赠与房产,属附条件赠与,分手应酌情返还

恋爱过程中一方向对方赠与房产,应视为以能否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时,对方应酌情返还。

侵权纠纷

0299 为结婚实施绝育手术,损害赔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一 当事人一方为结婚目的适时绝育手术,在对方不同意结婚的情况下,可基于公平原则,由对方对受损害方适当补偿。

0300 相约殉情自杀中,未遂者应承担行为牵连补偿责任

一一 相约殉情自杀中,一方死亡,被认定为自杀,自杀未遂者虽无过错,亦因行为牵连而应补偿对方近亲属经济损失。

0301因失恋而自杀,有过错对方赔偿,无过错酌情补偿

一一 因失恋而自杀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一方对伤亡后果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但可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0302恋人性行为导致一方伤残,非侵权但应适当补偿

一一 男女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嗣后导致女方伤残,男方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应依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0303女友宫外孕致残,男方无过错,亦应公平分担损失

一一 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因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宫外孕致残的,男方虽无主观上过错,亦应依公平原则分担女方损失。

0304婚介所深刻不严违约,但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

一一 婚介所审核征婚登记信息存在瑕疵的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的,对该人身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305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终止妊娠,男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一一 未经结婚登记而发生性行为,女方因非正常怀孕及终止妊娠造成的痛苦和经济上损失,男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同居关系

房产纠纷

0306 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一一 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016

0307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恋爱终止时分割原则

一一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共有性质不明时,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性质推定,应适用共有关系形成时法律规定。

0308 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

一一 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

0309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无法证明出资额,应视为共有

一一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的,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0310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屋,分割时,应考虑出资份额

一一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且登记为共同共有房屋,分割时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份额。

0311 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离婚后,同居 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生活符合实质结婚要件,期间所得财产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312非法同居期间取得财产,认定归属应考虑公序良俗

一一 认定是否属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不仅看购置时间,同时对财产权属性质认定应有公共政策的考量。

0313婚姻关系效力从同居时起算的,同居期间房产共有

一一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同居生活开始时起算的,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314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一一 对非法同居或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明显偏向一方当事人,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应予纠正。

债务纠纷

0315同居期间,必要生活费及小额医疗费,非不当得利

一一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支付的日常生活开销,及一方为对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一般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0316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 同居期间债务仍共同偿还

一一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0317离婚后同居,因共同生活而产生债务,属共同债务

一一 夫妻离婚后仍同居,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同居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侵权纠纷

0318被诱使脱离监护的精神病人侵权,减轻监护人责任

一一 明知对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仍诱使其脱离监护而与之同居,由此产生侵权的,应减轻加害人监护人责任。

0319多因共致同居女友猝死,应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一一 同居男女均不知 一方患有疾病,争吵中因疾病发作致死 亡的,双方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0320 非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同居者,可诉请家庭成员赔偿

一一 非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同居者,在共同劳作中因家庭成员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321 报道凶杀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构成名誉侵权

一一 报纸报道尚在侦查的杀人案,擅自披露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间同居及性关系的,侵犯被害人隐私,构成名誉侵权 。

事实婚姻

0322 非事实婚姻同居一方, 在对方去世后 ,没有继承权

一一 不符合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件的同居一方,并不因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享有对同居另一方的继承权而同样 有继承权。

0323 未办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情形

一一 未办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 如同居发生在1986年3月15 日后,一般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0324 长期非法 居不构成事实婚姻,不成为法定继承人

一一 一方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因长期非法同居关系而成为该他人法定继承人

解除关系

0325 解除同 关系时,一方赔偿对方精神损失承诺有效

一一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 方自愿给付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承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

0326 为解除不正当两 关系所签分手协议,应认定无效

一一 为解除不正当两性关系所签分手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民法理论 的不法约定之契约,应认定为无效。

0327 解除同居关系 ,双方所签财产分配协议,应有效

一一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 共同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均分均担。

0328 同居关系解除,未成年母亲抚养子女, 监护人协助

一一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成年母亲仍可抚养哺乳期内子女,监护人应照顾被监护人生活,故其监护人应协助抚养。

0329 同居期间形成共同财产、债务,应平均享有和承担

一一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购置财产及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

0330 恋爱中虽越轨,不构成一方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理由

一一 恋爱双方虽有越轨行为,但并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应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婚约彩礼

诉讼主体

0331 男方给予女方彩礼 ,所有权人应系女方而 非其父母

一一 婚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 赠与对象应系女方而非女方父母 相应地,该彩礼所有权人应系女方而非女方父母。

0332 女方及其家长返还彩礼时 可扣除陪嫁品相应价值

一一 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由女方及接受彩礼的女方家庭成员共同返还陪嫁品价值相应扣除。

0333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应为婚约关系当事人本人

一一 婚约财产纠纷案诉讼主体应为婚约关系当事人本人而非其父母,否则属于遗漏主要当事人,应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未办登记

0334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聘金,婚姻未成就,聘金应返还

一一 以成就婚姻为前提的聘金给付和接受,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如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聘金应返还

0335未婚同居情形,解除同居关系后,彩礼应酌情返还

一一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未婚同居情形,解除同居关系后所涉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

0336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分手后,"陪嫁嫁妆“应返还

一一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分手后,女方”陪嫁"应视为其个人财产,男方应予返还,男方给付彩礼,女方应返还

0337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彩礼数额较大的,应返还

一一 未办结婚登记,但双方按民族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过一段时间,彩礼数额较大的,接受彩礼一方应予返还。

0338主张返还婚约彩礼一方,应就双方间存在婚约举证

一一 主张婚约彩礼返还一方,无法证明与对方之间存在婚约或对方收到相关婚约彩礼的,应认定不具备彩礼返还条件。

0339双方订立婚约时互送礼物不属赠与,均应相互返还

一一 给付彩礼系双方为达到订婚目的而实施的单方或互有给付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理应相互返还。

退还原则

0340未办婚姻登记,彩礼返还时,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

一一 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341 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及购置结婚用品部分,应予扣减

一一 女方婚前所收取彩礼已部分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或日常生活开支,在离婚诉讼中男方诉请返还彩礼时,应酌情扣减。

0342 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的彩礼,离婚时应予酌情退还

一一 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彩礼,在离婚时应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酌情退还,自愿赠与及按习俗正常花费部分不必退还。

0343 为结婚目的而赠与,离婚时,赠与物构成不当得利

一一 为实现结婚目的而实施赠与行为,如目的不能实现 应按目的赠与定性,允许赠与人就赠与物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0344 订婚后死亡 ,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返还受赠财物

一一 婚约财产是 种附结婚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 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方即有返还受赠物义务。

0345 是否有借婚姻索取彩礼事实,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一一 离婚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只有结婚时间不长或因此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才可酌情返还。

证据规则

0346 私下录音再现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应为合法

一一 当事人录制的是自己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应认定该非公开场合私下录音证据具有合法性。

0347 彩礼数额,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情况判断

一一 基于婚姻缔结目的给付彩礼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彩礼数额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名义、对象等因素来判断。

0348 谈话录音证明给付的彩礼,未办结婚登记,应退回

一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并提供相关谈话录音等证据的,法院应予支持。

0349 婚约彩礼返还金额争议,可适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

一一 婚约彩礼返还纠纷中,双方就彩礼金额法律事实所举证据均无法达到确凿程度的,法官应利用优势证据规则裁决。

共同财产

财产约定

0350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成立案外人执行异议情形

一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 。

0351 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

一一 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约定,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0352 在他人地基上建房,产权一般应归于土地使用权人

一一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形成附合的,因决定产权的关键因素系土地,故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土地使用权人。

0353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可对抗另一方债权人执行

一一 执行个人债务而查封其名下房产,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系离婚时已约定归其所有的,能阻却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

0354 债务人是否虚假离婚诉讼,法院应对此实质性审查

一一 债权人以债务人夫妻双方通过虚假离婚诉讼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做实质性审查。

0355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共有财产可执行

一一 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法院应当予以查封并执行。

0356 约定归夫妻一方财产,虽未办登记,亦可对抗债权

一一 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权利受侵 时,亦具有寻求司法保护权利。

0357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属共同财产约定

一一 夫妻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的房产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 方亦可依约取得所有权。

0358 依离婚诉讼确权判决所取得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离婚诉讼中越权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的 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0359 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有分歧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一 对夫妻财产约定不明发生分歧后,应按《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处理,即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

家庭共有

0360 户主名下的家庭共有房产,家庭成员应享有共有权

一一 登记在户主名下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请求确认共有权的,法院不应依物权登记推定效力否定真正物权人权利。

0361 家庭成员共有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应平均分配

一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期间,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款,应属原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0362 对家庭共有财产形成尽了义务,才能认定为共有人

一一 析产前提须形成共有财产关系,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能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0363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以其中一人名义购房,系共有

一一 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财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应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0364 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所购房屋全体共有

一一 房产出资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亦同时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应认定该诉争房产系相关权利人共有财产。

0365 翻扩建房屋,产权人死亡,共有财产与遗产应区分

一一 家庭财产系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积累而形成,只有对家庭财产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方成为家庭财产共有人。

0366 家庭成员对共 同共有股票,应不分份额 享有权利

一一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于共同劳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对登记在其人名下股票应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所有权 。

0367 无经济能力子女系登记共有产权人,应享房产份额

一一 未出资出力的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产权人登记,应认定因此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已 出资家庭成员不 当然成为产权人 。

无权处分

0368 售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推定巳取得授权情

一一 行为人将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出售,合同有无效,须结合证据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

0369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个人独资企业 可成立表见代理

一一 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 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0370 《物权法》生效前善意取得农村房屋,买卖应有效

一一 农村房屋买卖发生在《物权法》生效前,不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应为有效。

0371 以夫妻共有房产抵押,银行未审核,抵押合同无效

一一 债权人明知抵押担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但未严格履行贷款发放及担保物权属审核程序的,抵押合同应无效。

0372 夫妻一方擅卖房产被认定违约 ,买受人可诉请赔偿

一一 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共有房产被认定违约,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0373 口头购买夫妻共有房,应证明合同成立及善意取得

一一 通过第三人口头购买夫妻共有房产,买受人不仅应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还需证明无权处分情形,其系善意取得。

0374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名下共有房屋,抵押合同亦有效

一一 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名下共有房屋抵押,银行尽到审查义务的,即便部分材料签字瑕疵,亦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0375 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合同仍有效

一一 未征得配偶同意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 售房人配偶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买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0376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 合同有效,物权不必然变动

一一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房屋,侵犯了配偶共有权利,构成无权处分,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

0377 夫妻一方擅自以赠与形式处分共有房产,赠与无效

一一 夫妻一方通过分家协议形式,以赠与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单方赠与条款无效。

0378 银行未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一一 银行未对抵押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抵押物的权利归属及登记名义人的婚姻状况等进行合理审核,不应当认定为善意。

0379 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买受人非善意的,合同应无效

一一 夫妻一方在配偶去世后,处分名下夫妻共有房产,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买受人非属善意时,售房合同应为无效。

0380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买受人善意取得情形

一一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买受人以合理价格善意受让,且不动产已办理登记的,应认定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

0381 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

一一 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夫妻 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另一方知道并同意的,应属善意第三人,卖房协议应为有效。

0382 夫妻一方无权代理处分另一方名下房产,合同无效

一一 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授权而代理处分另一方名下房产,事后未追认的,应认定无权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

0383 银行信赖抵押登记而贷款的,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

一一 银行因信赖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而为借款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并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可依善意取得抵押权。

0384 夫妻一方转让共有股权,受让方应就其系善意举证

一一 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股权,接受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对价,应认定其系非善意取得,合同应为无效。

0385 夫妻一方口头授权委托另一方卖房,应认定为有效

一一 夫妻 方口头授权另一方委托卖房并实际占有出售房产利益后却又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0386 夫妻一方处分名下房产,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有效

一一 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表见代理的,买卖协议有效。

0387 买受人与房产权人交易,交易安全应受公信力保护

一一 夫妻一方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夫妻共同房产,相对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信赖而交易,其交易安全应受公信力保护。

0388 夫妻一方处理有限产权共有房产,不构成表见代理

一一 夫妻之间在重大事项如对房屋有限产权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行为时,未取得另一方同意,不应构成表见代理。

0389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其名下房产,他人可依善意取得

夫妻一方处分其名下房产,他人有理由相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一一 不知道为由主张无效 。

0390 夫妻一方转让安置房,配偶推定知悉的,协议有效

一一 夫妻一方将对方名下房屋拆迁所获安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能推定已获配偶同意并授权的,应认定转让协议有效。

0391 明知家庭共同房产,而单独签约 ,不应认定为善意

一一 第三人明知所购房屋系出卖人家庭共同财产,而与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应认定为善意。

转移财产

0392离婚诉讼前,转移银行存款,离婚时应少分或不分

一一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可少分或不分。

0393一方转移财产,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的 ,应平均分割

一一 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理用途的,应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应平均分割。

0394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并转移,离婚后,应予再分

一一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发现后,可依法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395一方获赠房产属个人所有,婚后扩建部分应为共有

一一 夫妻一方获赠父母房产,婚后扩建部分应属于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一方转移该财产的,分割时应予少分或不分。

0396一方与他人故意串通转移夫妻共 同财产的 ,应少分

一一 夫妻一方通过取款、转存、购房行为,与他人故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少分。

分割理由

0397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非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

一一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情形,不属于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

0398配偶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非共有基础丧失理由

一一 夫妻一方因犯罪且需要附带民事赔偿,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而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应得到支持。

0399执行共有财产时,可径直分割后,再实施抇卖处置

一一 执行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时,可对查封该共有财产以执行裁定径直分割,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份额后再实施拍卖处置。

0400 分居期间一方转移财产,配偶可诉请分割共有财产

一一 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控制共有巨额款项并大量取现使用,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另一方可诉请分割共有财产。

0401 有重大理由的,夫妻一方可诉请确权主张共有关系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另一方提起确权之诉主张共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0402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分割共有房,应有重大理由

一一 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分割其与监护人之一的共有财产时,并无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的,分割诉请应予驳回。

0403 夫妻一方有特定事实和理由,可诉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有利于共同行使财产权利和履行义务,且具备特定的一方生活困难或重大疾病等事实和理由。

大额存款

0404 离婚诉讼前,转移银行存款,离婚时应少分或不分

一一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可少分或不分 。

0405 夫妻一方以他人名义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主张对方以他人名义存款,法官能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该事实的,该款应系夫妻共同财产。

0406 夫妻离婚时,各自名下存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一一 夫妻离婚时,各自名下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各自工资收入情况、每月必要合理支出等因素。

0407 一方大额取款不能证明去向的,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一一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取走大额家庭共同存款,且不能证明该财产去向的,应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0408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

一一 夫妻一方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超过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诉讼时效的,其诉请应驳回。

0409 一方挂失取走离婚约定归对方所有存款,构成侵权

夫妻一方将离婚时已约定归对方所有的存款 采用挂失的方法取走,构成财产侵权,应向银行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公司股权

0410 第三人受让夫妻公司的股权,应适用表见代理原则

一一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代另一方转让夫妻公司股权的,适用表见代理规则,该转让行为对另 一方具有约束力。

0411 股票、黄金、名画、彩票、借款利息,离婚怎么分

一一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基金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收益是否属于自然增值,系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

0412 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之情形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应当知道该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0413 夫妻单方恶意转让股权,受让人非善意的,应无效

一一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前将自己名下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主观上非善意的,对该类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0414 夫妻一方挂名持有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离婚时要求分割配偶所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认定股权持有是否挂名性质时,应按公司内部关系处理

0415 夫妻离婚,一方受让对方股权,有权成为公司股东

一一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合法受让另 一方所持公司股权,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有权成为公司股东

0416一方将名下夫妻共有股权转让,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一一 夫妻关系恶化期间,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擅自将名下属夫妻共同财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

0417夫妻一方投资公司形成股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形成的股份,如投人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投人资产系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18夫妻所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离婚时应各分得一半

一一 夫妻双方持有同一有限责任公司不等量股份,在扣除第三人股份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各分得一半。

股票期权

0419一方婚前所购股票,婚后操作而增值,为共同财产

一一 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增值,如夫妻一方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 ,则其增值应作为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分割。

0420股票、黄金、名画、彩票、借款利息,离婚怎么分

一一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基金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收益是否属于自然增值,系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

0421离婚后未分割股票,原始价值及增值收益分割范围

一一 离婚后一方持有的未分割股票经转化和投资,最终增值的,应将股票原始价值及自然增值、孽息认定为共同财产。

042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股票期权属共有财产

一一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股票期权具有工资、奖金性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0423家庭所购股票属家庭共同财产,一般应做实物分割

一一 家庭成员共同所购股票属家庭共同财产,根据纠纷具体情况,可选择实物分割方式对各方争议标的物股票做分割

承租公房

0424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使用巳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承继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25承租公房职工离婚、离职后,原配偶不应当然腾房

一一 在承租公房的职工调离本单位后,房屋产权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享有承租权、居住权的原职工配偶腾退房屋。

0426 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可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一 符合结婚条件男女在登记结婚前公开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可连 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

0427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一一 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0428 登记在亡父名下房改房,应据实认定房屋真正权属

一一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出资并购买房屋,但以他人作为名义购 买人并办登记的,应据此确认房屋真正权利归属。

0429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改房,应系夫妻共 同财产

一一 房改及订房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所用公积金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购房改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0430 按房改标准价购得部分产权房,应属夫妻共同财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房改标准价购得部分产权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

0431 方在离婚后,购买单位房改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离婚后,依房改政策取得单位向其出售的 单位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可要求原共同居住一方腾退房屋。

继承房产

0432 夫妻一方离婚 有权放弃未实际取得的房屋遗产

一一 夫妻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离婚时并未实际取得房屋遗产权利 在离婚后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0433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

一一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 无效。

0434 有重大理 由的 ,夫妻一方 可诉请确权主张共有关系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另一方提起确权之诉主张共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0435夫妻一方放弃应继承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放弃应继承的财产,另一方以该财产系共有财产、放弃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民办学校

0436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学校,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一 夫妻离婚时,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可按评估总资产扣除共同债务后,在双方间分割。

0437夫妻私立学校,离婚时通过转让财产权益方式分割

一一 对夫妻创办的私立学校,离婚时应确立将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益予以转让、获得转让一方折价补偿对方的分割原则。

彩票奖金

0438股票、黄金、名画、彩票、借款利息,离婚怎么分

一一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基金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收益是否属于自然增值,系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

0439彩票中奖,协议离婚,对方发现后,仍可诉请分割

一一 一方购买彩票中奖而隐瞒该射幸利益,在与对方协议离婚后,对该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诉请要求分割。

0440离婚诉讼期间购买彩票所中奖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购买彩票所中奖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时,亦可有所差别。

补贴补助

0441征用土地”农转非“安置补助费,非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征用土地”农转非“安置补助费具有对特定被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属性,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0442被继承人死亡后所获住房补贴,分配时可溯及既往

一一 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住房补贴,可按溯及既往原则 认定为长期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0443军人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可要求分割

一一 原夫妻一方为军人,在离婚后才复员、转业,其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属夫妻财产部分,原配偶仍有权分割

0444涉及买断工龄款的分割,应考虑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一一 工龄买断款兼有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属性,分割时, 可参照 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分割标准进行处理

0445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为未成年子女所购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到期且明确约定财产利益由被保险人享有的,非为夫妻共同财产

0446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住房补贴,非属共同财产

一一 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其取得时间为准,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447主贷人变更后,应及时撤销提取公积金冲还贷委托

一一 离婚后约定一方还房贷,原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未办终止手续的,银行从另一方公积金账户扣款不构成侵权。

0448养老保险金应依实际情况,本着利益衡平原则分割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取得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利益衡平原则分割。

0449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属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从人身依附这一基本特性而言,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应属于个人财产,而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分割。

其他财产

0450一方所得奖牌、奖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比赛所得奖牌、奖金,属于具有特定人身性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0451 户主名下的家庭共有房产,家庭成员应享有共有权

一一 登记在户主名下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请求确认共有权的,法院不应依物权登记推定效力否定真正物权人权利。

0452 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租金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 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婚后出租,其租金收入与房屋本身管理状况密切相连,属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53 单位改制时带人身依附性的量化收益,属个人财产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所在单位改制时,依职工工龄和职务等具有人身依附性质计算的量化收益,应属个人财产。

0454 婚前陪嫁车辆,登记对方名下,亦属婚前个人财产

一一 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车辆 ,需根据购车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归属。

0455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淘宝店铺,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一一 淘宝店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等因素。

0456 离婚后,原承包地被征收所获补偿,仍有相应份额

一一 离婚一方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保护,基于承包地被征用所获补偿款,亦享有相应份额。

0457 离婚协议关于自然人淘宝网网店权属约定,应有效

一一 自然人网店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不属于淘宝网规则中买卖受限情况,故夫妻离婚协议关于淘宝网网店权属约定有效。

0458 停车位使用权,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一一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停车位使用权,应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夫妻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0459 夫妻一方婚内毁损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

一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毁损共同财产一方应予少分或不分。

0460 离婚调解书分到的债权,债务人应单独向该方偿还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离婚后分割给一方, 非债权转让,而系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转化问题。

财产赠与

赠与子女

0461 父母所赠房产,子女行使物权,不得损害父母生活

一一 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对该房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有违公序良俗的,法院不予支持。

0462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条款,不得单独任意撤销

一一 夫妻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所有房产赠与子女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赠与方嗣后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0463 离婚协议中,一方承诺将名下房屋赠与,应为有效

一一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应认定为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0464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子女名 下,并不当然视为赠与

一一 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法院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真实意思表示。

0465 赠与子女房产,经民事调解书确认,不得随意撤销

一一 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产赠与行为,同时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应属诺成性约定。

0466 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一一 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0467 生效离婚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

一一 书面赠与合同虽因签字虚假而未成立,但法院生效调解书已确认赠与意思表示的,受赠人应享有相应债权请求权。

0468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赠与方不得任意撤销

一一 夫妻离婚时,一方将共有房屋属于自己份额赠与子女,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仍为有效,赠与方不得任意撤销。

0469 离婚时约定一方名下房产归子女的,不得任意撤销

一一 夫妻离婚时将一方名下房屋赠与子女的,因具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财产赠与,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0470 房屋赠与合同设定义务的,受赠人应履行约定义务

一一 房屋赠与合同中为赠与人设定了居住权保留权利的,即便该房屋已办产权过户登记,亦不得作为受赠人财产执行。

0471 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身份属性

一一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具有身份属性 。

0472 夫妻一方擅自以赠与形式处分共有房产,赠与无效

一一 夫妻一方通过分家协议形式,以赠与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单方赠与条款无效。

0473 父母出资首付款,视为赠与,但赠与标的并非产权

一一 子女购房,父母以出资首付款形式赠与,赠与的并非房屋产权。赠与可附义务,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该所附义务。

0474 赠与子女未办登记,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一一 离婚协议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子女,事后复婚又离婚、赠与房产未办登记的,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0475 离婚时赠与对方及子女房产的,嗣后不应任意撤销

一一 离婚时将一方名下房产赠与对方及子女的,因带有道德义务性质,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的,应不予支持。

0476 被执行人尚具备偿债能力,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一一 被执行人尚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其处分财产行为对债权人不会造成损害,债权人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应不予支持。

0477 离婚协议中关于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应为有效

一一 离婚协议中关于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约定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不能以受赠人系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履行。

0478 受赠人非故意不赡养,公证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情形

一一 受赠人并非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公证赠与合同。

0479 基于重大误解赠与非婚生女房屋,事后 可诉请撤销

一一 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夫妻一方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其事后可诉请法院撤销赠与。

0480 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后,不得任意撤销

一一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赠与,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约定,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0481 夫妻离婚财产共同赠与后,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撤销

一一 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第三人赠与属共同处分行为,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撤销对共同共有财产的赠与

0482 房产赠与行为的完成,应以办理完登记为判断标准

一一 房屋所有权赠与 应以办理完登记为赠与行为完成,债务人无偿赠与房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该行为应予撤销

0483 离婚协议关于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一一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0484 房产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一一 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出租人有使用权的,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强行收回赠与人出租房屋的,赠与人可撒销赠与。

0485 夫妻离婚,全部财产赠与子女,债权人可诉请撤销

一一 夫妻离婚时将全部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无偿赠与子女,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诉请撤销该赠与行为。

0486 夫妻调解离婚后,就未予处理财产,仍可主张分割

一一 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就双方未予分割、法院亦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仍可主张分割。

0487债务人恶意逃债而赠与的,债权人可诉请确认无效

一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赠与协议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并交付,以此对抗法院执行的,应为无效。

赠与配偶

0488夫妻一方赠与对方房产,在过户登记前可任意撤销

一一 夫妻 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撤销。

0489婚前与父母按份共有房,婚后可将其份额赠与配偶

一一 夫妻一方婚前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后约定共有房屋在婚后夫妻共有的,应视为将其所享有份额赠与夫妻另一方。

0490夫妻双方关于一方婚前购房约定为共有,非为赠与

一一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以未办转移登记手续而随意撤销。

0491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属共同财产约定

夫妻婚内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的房产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即使未办物权转移登记,一方亦可依约取得所有权。

0492离婚后约定归一方的房产,赠与后、过户前可撤销

一一 夫妻协议离婚后, 方将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己所有房产给对方的,应视为赠与 。在未办过户前,赠与人有权撤销

0493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一一 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 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婚外赠与

0494第三人撤销之诉 ,旨在撤销原判不利于第三人部分

一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部分,并非再审,故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 求进行处理。

0495 民间借贷不成立,亦不得按查实婚外赠与关系判决

一一 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再审程序查证系婚外赠与的,亦不得超出原告原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0496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与追索抚养费属不同法律关系

一一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与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应一并处理。

0497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 与他人,应认定为无效

一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非善意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0498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共 同财产,赠与应全部无效

一一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

0499 基于婚外两性关系所为给付,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一一 当事人双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的婚外两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

0500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另一方可诉不当得利

一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0501 夫妻单方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该行为全部无效

一一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予返还。

0502 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所为大额赠与,应为无效

一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而向该他人大额赠与,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被认定无效。

0503 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应无效

一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并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无权处分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0504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有财产,属对方财产部分无效

一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其中属另一方财产赠与无效。

0505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一 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0506 因婚外情给付财产,配偶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一一 因婚外情给付财产,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权益,夫妻中不知情一方作为财产共有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0507 非法同居期间取得财产,认定归属应考虑公序良俗

一一 认定是否属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不仅看购置时间,同时对财产权属性质认定应有公共政策的考量。

0508 遗赠给婚外同居者,非属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情形

一一 遗赠人将其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行为,虽为《婚姻法》所否定,但并不属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遗赠无效情形。

0509 婚外情遗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一一 婚外情遗赠虽系真实意思表示 但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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