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后索要“巨额”赔偿,到底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二审改判)

【前言】近年来,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身影,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已逐渐形成商业化并不断发展壮大,由此引发了诸多争议。企业界、消费者、市监部门对此类事件的认知非常混乱,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各级公检法机关,甚至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态度也并不统一,有正当维权说、维权过当说、敲诈勒索说等等。下面这起因知假买假引发的“敲诈勒索案”由河南省漯河市中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再次体现出不同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性质的不同理解。
【事实认定】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向钱进(化名)与李某、刘某、曹某等人,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街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向钱进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3200元。
其中,2017年10月中旬,在人人乐超市大寺店分单购买17单火腿和橄榄油,超市赔偿其8500元;2019年3月至4月,在永旺超市中北店购买爆米花、饼干、巧克力等物,超市赔偿其45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在永旺超市大寺店多次购买方便面、爆米花、饼干、花生米、鳕鱼条等食品,超市赔偿其15000元;
2019年3月8日,在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购买5袋单价9.5元的天喔主意珍珠梅,超市赔偿其2000元;2019年4月16日,在永辉超市双街店购买单价29.9元的3包百乐芬华夫饼干,超市赔偿其1200元;2019年4月20日,在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分单购买单价6元的8袋东来顺特制碗调料,超市赔偿其2000元。
【公诉人意见】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认罪,已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定罪处罚!
被告人向钱进、李某、刘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向钱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钱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对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可从宽处罚。
最终判决四被告人分处6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向被害人退赔。
向钱进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他人未上诉)
【市检二审意见】原审事实认定清楚,但定性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的向钱进伙同他人或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在本市部分超市共同多次实施购买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不赔偿便“威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实现对超市钱款的占有,合计获取超市赔偿款3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向钱进实施的索赔方式系法律所规定且索赔要求及内容均在法律框架之内,由此认定向钱进对他人财物占有手段的“胁迫性”乃至主观“恶性”不足,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依法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不构成犯罪,无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钱进及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上述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定为犯罪,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2、向钱进、李某、刘某、曹某等人购买的方便面、爆米花、饼干、花生米等商品均属于食品,从卷中证据来看上述食品系从相关超市购买且已过期,没有证据证实向钱进等人存在调包或藏匿过期食品而进行恶意索赔的情况。另外,向钱进等人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赔,未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向钱进等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目的是为了牟利,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故不宜认定向钱进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3、向钱进等人在向超市索赔的过程中,称超市如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其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除上述行为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超市经营者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等造成心理恐惧或强制的行为。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向钱进等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法话石说
 
本案引发了两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不同司法机关(公检法)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在此前提下,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本文认为,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索赔金额应合理、适度,并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以免被对方采取刑事控告等手段实施打击报复。
二、当事人要不要认罪认罚?认罪认罚该如何进行?
当事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也有效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办案压力,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是目前司法机关积极倡导并普遍推行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从本案来看,主犯向钱进不认罪,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如果本案不是因向钱进上诉,则一审即为终审,其他被告人将再无翻身机会,而犯罪前科将如影随形并影响其三代人。
本案最有益的提示是:当事人要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的后果,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必须慎重对待。大多数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被强制羁押后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其对自身是否已构成犯罪丧失理性判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意味着认罪伏法、不得反悔。当事人有配合侦查机关查清客观事实的义务,而对于罪与非罪的主观判断应交给自己信任的律师或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说了知假买假索赔的刑事责任问题,那么知假买假的民事索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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