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终结篇
本期目录索引
一、单位未依法交社保,按工伤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直至终老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三、不支持一次性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至80周岁
四、工亡职工配偶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侵权人已赔偿损失等不影响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工伤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准后拨付
七、个体工商户注销由负责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八、因社保缴纳基数等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法院不予处理
一、单位未依法交社保,按工伤标准支付伤残津贴直至终老
L2017年12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L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A公司未依法为L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A公司应支付L相应的工伤待遇。L于1969年4月23日出生,2019年4月23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未办理退休手续,A公司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即2019年5月份开始每月以L本人工资2284.42元的90%的标准支付L伤残津贴2055.98元,直至其终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A公司应对L每月所享受的伤残津贴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2020)鲁02民终4237号】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原告青岛乐检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起按月支付被告李道玉供养亲属抚恤金640元,直至失去供养条件。【(2019)鲁0214民初924号】
三、不支持一次性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至80周岁
L主张一次性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至80周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9)鲁0281民初10660号】
四、工亡职工配偶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亡职工配偶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L死亡时,被告李道玉已满55周岁,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2019)鲁0214民初924号】
五、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侵权人已赔偿损失等不影响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交通事故侵权人是否已支付L相关损失,不影响L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以L达到退休年龄、侵权人已赔偿L损失为由主张不应支付L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840号】
六、工伤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准后拨付
L虽称A公司未在L发生事故后一个月内为其申报工伤导致医疗费无法拨付,该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所载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因L已经申报工伤且已经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规定,因此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准后拨付。故对L主张由A公司支付L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为L缴纳了工伤保险,L受伤后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上诉主张因A公司怠于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月内向当地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导致其对部分医疗费权利的丧失,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020)鲁02民终2729号】
七、个体工商户注销由负责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M系A商场负责人,A商场于2017年6月6日注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L之伤经鉴定为伤残拾级,A商场未为L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一审判决M支付L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20)鲁02民终1412号】
八、因社保缴纳基数等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法院不予处理
因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或者因缴费基数等原因涉及到的赔偿等问题均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本院不予处理。【(2019)鲁0214民初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