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件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何退回
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基于诉讼费用财政结算等考量在处理“胜诉案件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退回方式”事宜时的做法,略有不同。对涉案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而言,略有不同的做法直接导致预交的大额诉讼费用收回方式的不同,在个案中的实际结果亦可能——大相径庭。
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1.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应预交的诉讼费用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证人等人员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2. 诉讼费用交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3. 当事人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未获准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下逾期不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二诉讼费用,何去何从
(一)诉讼费用负担规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负担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组成部分。
(二)预交诉讼费用的回归之路
1. 退回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中明确了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2. 实践情况
各地各级法院在不同时间段对胜诉案件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退回方式的处理略有不同,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典型的回归路径:
①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法院征询当事人意见,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的;或者,法院不征询当事人意见,直接决定由被告在支付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支付的。
上述情形下,原告不向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原告待裁判文书生效且被告不履行生效文书内容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在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时,原告收回预交的诉讼费用无虞。在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原告存在预交的诉讼费用不能收回的风险,而原告承受的这种风险并非基于实体法律关系。
②法院向原告退回
原告持退费手续向法院申请退费。实践中的退回时间可能基于财政结算等情况不同而有差别。但,原告不担心不能收回预交的诉讼费用。
★在被告向原告主动履行除诉讼费用外的款项的情况下,法院存在向被告执行诉讼费用的事务。
三建议1与建议2
1. 维持下的建议
鉴于胜诉案件退回诉讼费用规则已非常明确,在此特建议:
各地各级法院无论基于何种具体考量均应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办理。人民法院在征询当事人退回方式时,亦应明确提示当事人“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的方式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竹篮子和水一起空”的风险。
2. 改进的建议
对某些类型的诉讼费用,比如第一审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可以考虑“取消预交 ”(现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不由申请人预交费用)。理由如下:
虽然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对随意滥讼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取消预交亦有不亚于其的积极意义:
① 预交与退回,来回之间产生了财政结算的实际需求,占用有限的公务资源,产生了成本与费用,办理退费手续对当事人来说亦要投入时间精力。
② 降低维权的经济门槛,鼓励当事人依法及时维权。
③ 杜绝胜诉案件当事人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因无法强制执行到财产而落空的风险。
④ 由法院无差别执行被告一审案件受理费,此种示范既对被告施加司法强制执行的威慑,也鼓励了原告及时、积极地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