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体系:一般生效要件、合同效力类型、法律后果等

合同,何以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效力走向可以分为生效,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等情形。不同的效力状态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与法律适用亦不同。

一、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合同生效需要满足的条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其他要件。

(上图:合同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编对于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508条)。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2、其他要件

法律、当事人对于合同生效另有规定、另有约定的内容属于合同生效的其他要件。

(1)法律或当事人对于合同形式有特定要求(民法典第135条);

(2)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

(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民法典502条第2款)。

二、合同的效力类型

(上图:合同效力类型)

从实务角度分析,合同效力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生效(包括可撤销)

依据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满足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合同,成立时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重大误解、胁迫等民法典第147条—第151条规定之情形的合同,虽然在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被依法撤销前,属于生效的合同。法律对合同的撤销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如撤销权的行使途径限于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对各类撤销事由的撤销权行使进行了期限限制(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合同生效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前提,生效合同方得出现合同解除等终止情形。

2、无效

确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实质拘束力,合同成立时即具有形式拘束力)。

(1)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

直接援用总则编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2)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无效类型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总则编;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随主合同无效)—物权编;

民法典第737条规定(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编;

民法典或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3)合同部分无效

对于诉讼时效相关规则的约定,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均无效(民法典第197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497条);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506条);

租赁期限超过20年部分的期限无效(民法典第705条);

其他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3、未生效(包括 等待生效,效力待定、确定不生效)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存在本质的不同。合同无效,系因合同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等法律否认的因素,因此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不存在补救的可能。

合同未生效,是合同因尚未满足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当事人行为能力瑕疵、代理权瑕疵等情形而处于效力等待确认的状态,其走向是合同有效、被撤销、确定不生效等。

(1)等待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生效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影响合同生效手续的,批准后生效(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

(2)确定不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特定形式的(民法典第135条)。

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上,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的形式并未做严格的约束,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在涉及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不成立,如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当事人对合同生效进行特殊形式的约定时,未采取该特殊形式的,合同不生效,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与附生效条件类同)。

(3)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民法典第145条)。该合同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否认)时不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代理权瑕疵(民法典第171条)。

合同的无权代理情形(民法典第503条)。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注意:需要进行特别说明的是,原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典型的效力待定类型:无权处分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时已进行了法律适用上的调整,现正式被民法典废止。

即无权处分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合同,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

三、合同确定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等情形的法律后果与处理

1、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民法典第157条(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损失的过错赔偿等)

2、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独立效力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 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

4、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5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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