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20年4月)

一、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实施重点帮扶。加强税务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推送相关信息,依法提供企业纳税信息。二是创新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三是落实扩围要求。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四是提高服务质效。积极发挥网上渠道优势,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在2020年9月底前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工作模式。

二、二手车经销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三部委明确多项国际赛事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明确2020年多项国际赛事有关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一是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组委会按亚奥委会、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是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七是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八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九是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十是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十一是对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十二是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五、中智修订税收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号),《议定书》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中智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议定书》于2019年10月17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六、总局公告废止一批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全文失效废止的32份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七、2022年底前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八、2020年底前免征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财政部印发《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财关税〔2020〕13号),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九、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再延四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十、税务总局再度明确七项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七项增值税征管问题。一是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计算销售额,可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增值税事项,区别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以及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三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项目的增值税率。三是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四是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依法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五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并可依法放弃减税、免税。六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七是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十一、2030年前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十二、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延期至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十三、总局行文落实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确保税费优惠政策更好落地见效,促进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做到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二是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征税收费。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不允许乱收费,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坚决禁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坚决打击“假发票”“假退税”“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费征管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三是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及时回应各方面的关切,主动释疑解惑。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方面,凝聚更大合力,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增便利、获实益。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落实。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税费收入等工作情况。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依法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等处理。

十四、四部委明确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事项。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有关事项。一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二是通行费电子票据可分为: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征税发票、不征税发票两种)、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三是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电子汇总单的单号为16位。四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服务平台账户注册。绑定客户ETC卡。票据和汇总单开具。五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同时还明确,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会计凭证同等法律效力,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纸质件。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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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税语:简话增值税

凡人税语:简话企业所得税

凡人税语:简话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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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税语:简话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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