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关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的七个变化

201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8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办法》关系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凡人以为,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的变化快速学习掌握《办法》。

一是增加了“失信”内容。将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名称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名称的调整不仅仅是文字的修订,更重要的是在《办法》中增加了对“失信”的案件信息公布的内容。

二是完善了《办法》的制订依据。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作为立法依据写入《办法》。

三是降低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一是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二是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专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四是明确了未处理走逃(失联)企业先公告后公布程序。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对到期未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也未提出异议申诉的,依法公布并实施惩戒。

五是完善了信息公布事项。一是增加了走逃(失联)情况的公布;二是新增确立了对实际责任人公布制度,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不再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是增加了信息变更程序。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四是延长了违法失信信息公布时限。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六是修订了信用修复条款。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在公布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修复信用的,只录入不公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在公布后“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修复信用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七是拓宽了信用救济和惩戒措施范围。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以及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对公布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修复信用、只录入不公布的当事人,也同样实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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