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必需提供危险信息
第二十四条是对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的要求,与上一版相比没有变化,条文来源是《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是设备,这一条是针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相比,这一条其实更难以做到。
对于设备来说,如果设备供应商做不到,就不买该供应商的设备,毕竟设备供应商有很多,(制造商不一定很多),总是有供应商可以做到的。
而对应的材料和原料是经常性提供,供应商也可能在其中发生变化,最容易出现问题,往往没有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不是仅仅没有中文的说明书,可能连说明书也没有。
主要原料问题还不大,因为主要原料一般比较清楚,主要成分也清楚,因为不提供可能无法满足要求。
问题最大的就是那些看似无毒无害的,有号称“环保”的辅助用料,比如清洗剂、冷却液之类的混合型物质,成分不明。
供应商又往往会以“商业秘密”的理由,回绝索要请求,用人单位的采购部门有时候有没有坚持,往往造成这些物料的物性不明确。
按照这一条规定,没有符合要求的中文说明书的物料是不能使用的。
说明书的内容应该包括这些信息: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索要这些信息并不是要把所有的成分都给出来,而是要把有毒有害的成分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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