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服刑期间过了诉讼时效,出狱后能否打赢官司?
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出借人在服刑期间过了诉讼时效,出狱后要求借款人还钱,借款人此时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认为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无需还款。借款人的此种抗辩能否成立,结合法院判例来说明。
2012年12月1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借到人民币33.6万元正,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陈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予以确认。当日原告杨某便将33.6万元汇至陈某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中。
2013年6月21日杨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法院判决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7年6月30日杨某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3.6万元,在庭审中陈某抗辩该笔借款2013年12月15日到期,杨某应当最迟在2015年12月14之前起诉,杨某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时起,至被判处有期行期四年服刑期满时止,其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该情形是否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出现了一些情形使杨某无法起诉,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从该情形消失之日起满6个月届满的制度。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要求诉讼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本案杨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直至被判四年,在该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该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虽然不必然影响其行使民事权利,但其不能如一般自然人一样自由行使相关权利也是客观事实,基于该客观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当杨某服刑期满后即提起诉讼时,其不存在因怠于行使权利。杨某因刑事犯罪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情形的“其他障碍”,从而形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某借款3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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