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随意离职,造成的损失谁来弥补?
2019年1月,A公司招聘一名技术经理,王某应聘成功,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在试用期的第二个月,A公司因生产需要花钱安排王某参加某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合同履行4个月后,王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还带走了很多技术资料。A公司与王某取得联系后要求王某回公司上班,否则应赔偿培训费及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退还技术资料。王某却声称,自己在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不应退回。A公司经多方努力无效,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王某赔偿A公司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把技术资料退还给A公司,双方解除合同。
在实际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试用期间员工的离职比例非常高,其中大部分为员工主动离职。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时撂挑子不干的行为,极易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等带来不利的影响。那么对于试用期员工随意离职的现象,是如何规定的呢?
1、试用期员工离职通知
很多员工都认为在试用期即表明还未正式开始工作,如果想要离职只需要跟用人单位打个招呼即可,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拟在试用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天呈交书面辞职通知书才可以依法辞职,不算违约,同时也可以依法拿到属于自己的一切应得的报酬。为减少试用期员工随意离职,用人单位在做入职培训时应对离职的程序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要求试用期员工的各级主管及时了解员工动态,辅助其做好离职手续办理工作。
2、试用期员工离职赔偿
试用期员工随意离职,即不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直接离职,用人单位若因此有损失的,可以向试用期员工索赔。索赔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如下所示。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试用期员工离职赔偿的金额,用人单位可根据试用期员工离职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来确定。
因此说,试用期不是员工的“保护伞”,用人单位可以对试用期员工的离职程序进行合法约束,要求其不得随意离职,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