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的解答(一)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原创 陈士忠律师 陈士忠Lawyer 2020-10-20

摘要:

目前工程招投标在我国建筑市场及设备、材料供应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求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陈士忠律师谈谈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法定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下列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陈士忠律师表示,我们可以从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性质两个方面来判断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入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外资的,无论所属行业及具体采购内容,必须依法招标;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无论资金来源,必须依法招标。

关于上述第二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其进行详述,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同时陈士忠律师谈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法定例外: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律师评析:

陈士忠律师表示,我们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是指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而不仅仅指建设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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