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进一步! 税局既要罚款又要公布当事人个人信息!
英国税局(HMRC)为了打击纳税人的逃税漏税现象,在他们给出的处罚中,其中一种就是“公布名单”(英文原文叫做Publish details of deliberate tax defaulters,公布故意违背税务责任者的资料)。
税局每个季度都会公布该季度逃漏税者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个人或公司的名称,生意的类别或者当事人的职位,地址,逃漏税的时间段,逃漏税的总金额,该行为被税局罚款的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信息。
税局会将上面提到这些信息直接刊登在其官网上,并且这些信息一旦被公布后,税局将不会再回头去核对任何信息或状态是否有所改变,除非是该违规者或单位在下一个季度又再度违规,税局才可能更新其最新信息。
换言之,当事人/单位的违规信息一旦被公布出来了,即便他们未来已经改善了当时的行为,这些已被刊登的信息也还是会被留存最长12个月的时间,税局并不会主动去做任何更改(不过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在12个月后就需要被撤下)。
(下图是税局最新一季所刊登的资料,详细的完整信息可以直接查看其网站: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publishing-details-of-deliberate-tax-defaulters-pddd/current-list-of-deliberate-tax-defaulters)
一般来说,在税局正式决定要公布当事人或单位的相关信息之前,会寄给当事人/单位一封最后的通知信,告知说即将刊登其相关资料给大众,并在信中会给予当事人30天的时间做回复,当事人有最终的机会来告诉税局,自己是否有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以至于税局不该将他们的信息给公布出来。法律称之为“Representation”(做出陈述)。
这几天一位莎粉就收到了这样的信,信中税局就告诉这位莎粉要将他的信息给公布出来,莎粉感到非常着急,想要知道究竟有没有办法阻止税局刊登他的信息?
这封信是下面这样的,我们截取了其中的几页↓
需要指出的是,税局在决定是否要公布当事人的信息之前,是会经过一段繁复的程序的;并不是在最一开始认定当事人是逃漏税者就直接告诉当事人要公布他们的信息。
同时,税局对于是否应该要公布当事人的信息,也有设下一定的标准,除非当事人(的案件)完全符合了税局设下的这些门槛,否则税局是不会随便就轻易地选择公布当事人信息的。
1. 首先,根据税局的Compliance checks series – CC/FS13文件,以及税局官网针对公布逃漏税者信息的说明中指出,当事人在最初是有机会避免税局公布其信息的。
就税局的角度来说,他们是有权利针对他们怀疑可能“没有尽到税务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调查的,在这边他们称之为”Compliance Check“(我们将它翻译为“合规检查”)。
在税局进行调查的时候,如果当事人能够尽快并且尽可能地配合、协助税局的调查,那么税局一般会愿意在之后最大限度地减低当事人的罚款金额。
而基本上只要税局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罚款,那么税局之后就不能够公布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2. 在税局调查完毕之后,就会告知当事人有多少欠税(包括衍生的利息),然后必须被罚款多少钱。
这时候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税局所讲的金额(包括欠税金额和利息,以及随之而来的罚款金额),当事人一般是可以选择上诉的。
不过当然了,当事人想要上诉也是有期限的,必须在收到税局结果的30天内提出。
3. 上诉结果出来后(或者当事人根本没有提出上诉),其案件就会被转交到税局当中负责处理刊登当事人信息的部门。
部门当中的高级官员会来负责决定是否应该要公布当事人的信息。并且在这之前,他们还必须确认当事人的案件满足以下5点(全部):
1) 当事人的罚款是否符合可以被公布信息的范畴:
-故意不正确申报税务;
-故意不向税局报告;
-故意在VAT或消费税方面做出不法的欺骗行为。
2) 该事件是否属于可以被公布信息的时间范围内:
根据法律规定,英国税局只能针对2010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发生的逃漏税行为/事件来公布当事人的信息。
3) 该罚款是否发生在税局调查之后:
唯有经过税局调查后的事件,税局才有权利决定是否要公布当事人的信息。
4) 当事人的罚款是否已经获得“最大限度地“减低:
如果当初当事人的罚款,税局已经决定要对当事人做出“最大限度减低“(英文称之为Maximum penalty reduction),那么税局之后就不能还说要公布当事人的信息。
5) 当事人当初的逃漏税金额是否已经超过了25,000镑:
唯有当事人涉及的逃漏税金额超过25,000镑,税局才能够进一步考虑是否要公布当事人的信息。
4. 最后如果当事人的案件已经完全符合上述5点(税局的说法是针对上面的5个问题,答案都是“Yes“的话),那么税局的工作人员接着基本就会寄给当事人一封信,告诉当事人他们将考虑公布当事人的信息。
这个时候,当事人一般必须在30天内(税局所告知的时间期限内)回复税局并做出陈述,向税局说明为什么当事人认为税局不应该将他们的信息给公布出来。
收到当事人的陈述后,税局的高级官员就会将所有的资料都纳入考虑,最终决定是否应该要将当事人的信息给公布出来。
如果他们决定公布的话,也同样会再次告知当事人他们的决定。
虽然说税局的文件到最后并没有再继续给予任何的进一步程序,告诉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税局的最终决定的话应该要怎么做。
但是从前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来,税局既然有指出要最后给予当事人一个陈述的机会,表达是否有哪些“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导致税局不应该公布当事人的信息。
那么,一旦最后税局没有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特殊情况”给予合理的酌情处理而坚持要公布当事人信息的话,那么当事人基本是有权利针对税局的决定来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因为税局既然有“酌情处理”的空间,就代表他们视当事人情况所做出的决定,自然不可能完全都是100%合理的,所以当事人如果认为税局的决定是无理的,自然一般也能够以此来挑战税局的决定。
但当然了,前面丽莎那么详尽地列出了税局从最初到最后决定是否要公布当事人信息的详细过程,更重要的便是想强调,当事人最好的做法当然是在最一开始就尽好自己的税务责任、遵守税局的规范。
而如果不小心或者粗心造成了失误,也应该要尽量地弥补,尽可能地配合税局的调查,这么一来事情一般不会发展到越来越复杂和难以收拾的地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