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认缴制账务核算要点及主要税务处理
2020年1月1日,张三、李四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认缴60万元,李四认缴40万元。约定分两次同步缴纳,公司成立时及公司成立后两年内,分别缴纳各自认缴资本50%;上述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备案。甲公司成立时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2020年1月1日,张三依照约定以银行存款方式向甲公司缴付出资30万元,李四当时未能缴付出资。
(一)甲公司对于收到出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实收资本——张三 30万
注:关于李四认而未缴部分,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有人认为做“借:其他应收款——李四 20万 贷:实收资本——李四 20万”的分录,其实是错误的。
(二)甲公司计提资金账簿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计提印花税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75
注:2018年5月1日起,资金账簿(计税依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额)印花税按照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依照“财税〔2019〕13号”可以叠加减半。)
二、2020年2月1日,李四以银行存款方式向甲公司缴付出资20万元,甲公司收到出资及计提印花税账务处理同上。
三、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足,向银行短期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短期借款 30万
借:短期借款 30万
财务费用——利息 0.3万
贷:银行存款 30.3万
注:对于上述借款利息,对应李四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缴付出资部分0.2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2020年3月1日,李四将上述股权转让给王五,转让价格22万元并符合税法规定。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李四 20万
贷:实收资本——王五 20万
注: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资金转移在股东之间进行,被投资公司(甲公司)只是对于“实收资本”明细科目作变更记录。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转让方)、印花税(双方),也以股东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
五、2021年12月31日,王五向甲公司缴付第二期出资义务,向甲公司银行转账30万元。张三未能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
(一)甲公司对于收到出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实收资本——王五 20万
资本公积——股权溢价 10万
注:股东超出注册资本份额而向公司出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溢价);但此资金一入公司,即为公司资金,不再区分股东明细。
(二)甲公司计提资金账簿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计提印花税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75
注:资本公积也构成资金账簿印花税计提依据。
(三)张三未能履行出资义务,不作账务处理;若甲公司因此需要债务融资,对应张三到期未缴出资部分利息仍然不得税前扣除。若公司注销,而甲公司存在债务,则张三应以认缴金额(而非实缴金额)履行责任;即张三应当将未缴出资缴付给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