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球场意外去世,学校该为此负责任吗?

近日,广西百色市百色学院东合校区的体育馆室外篮球场,一名学生在下场稍作休息后,起身时突然无意识晕倒下去,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心源性猝死,并于四天后不幸离世。根据学校监控视频可以得知,该学生在当天晚上6时58分倒地,随后学生立即打了校医务室电话,救护车在当晚7时09分抵达,在这11分钟内,校方没有一个专业人员到场,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该监控视频出现后,迅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很大一部分网友把矛头指向学校和校医,认为是校医的无能和学校的过错;一部分网友认为旁边的学生太过冷血,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愿意进行急救;也有一部分网友在感叹急救知识普及得不到位等等。虽然很多网友对于学校有各种各样的指责,但笔者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学校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较少的。

我国每年约有54.4万人猝死,而猝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心脏骤停。心脏骤停4分钟后,脑组织将发生不可逆的损坏,所以这四分钟也被称为“黄金四分钟”,而心肺复苏是抢救心脏骤停的最有效方法,该学生也正是因为错失了这四分钟的黄金抢救时间而不久后离世。那学校该为错失这四分钟而承担责任吗?

首先,该学生是在课后自己选择进行运动,并不是课内时间,因此球场周围没有配备急救医疗救援人员属于正常。且篮球类运动本身就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学生在自己选择这类运动时已经默认愿意承担该风险,因此事故的发生与该场地管理人员实际上并无太大的因果关系。

其次,心源性猝死本身不是遗传病,且早期症状往往容易被忽视而导致无法提前被发现。而该学生选择了高风险高运动量的篮球运动,也可以看出他本人也并未发现自己的病症,更何况学校。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同时,该学校的篮球场与医务室的距离相对较远,由于报道不够全面,我们无法得知校医是否已及时履行了自己的职能。但即便其及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从打电话到前来进行救治,四分钟的时间也并不足够。事后学校积极应对,同时组织学生捐款为该学生提供医疗费,尽最大的可能去挽回这条生命。

因此我们必须明白,不是所有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事故都应要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理性看待,学校不该事事都背锅。而针对该事件,学校即使是要承担责任也是因为校医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紧急救援的设备不健全,而该原因所致的责任并不会太多。除此之外,学校所能做的就是出于人道主义对学生家长进行补偿。

此外,新闻媒体特别是一些自媒体,在这次事件中也扮演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刻意把矛头指向学校,来获取热度。但笔者认为,无论是自媒体还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重要的舆论引导工具,都应该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不能够一味追求流量,而刻意误导舆论、制造矛盾。

文/饶继梦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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