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雅萱 | 大户与宗族:明清山东“门”型系谱流变与实践
作者:任雅萱,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副教授。
大户与宗族:明清山东“门”型系谱流变与实践
任雅萱
作为宗族分支的“门”型系谱,并非自然分化的结果,而是人群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目的地选择联合的结果。通过解读明清时期山东中部“门”型族谱文本和地方志,说明明代中期赋役大户通过分“门”的方式应对差役,并且根据“门”建立宗族。随着清代前期税收单位从“里甲”到“村庄”的改变,村庄成为税收主体,“门”的等级高低不再是编审户口的依据,但却作为宗族的内部结构保存至今。明清时期“门”型系谱的形成,说明大户分“门”是山东乃至华北宗族的特征之一。
明清;华北;“门”型系谱;大户;宗族
一 “门”型系谱何以形成?
华北宗族研究是了解华北区域社会的重要路径之一。目前,学界关于华北宗族的研究,已从以往对宗法制度的探讨,转向对宗族组织所在社会文化环境的深入研究,进而揭示华北宗族及社会的历史形成过程。在这一转向中,华南宗族的形态和研究取向进入人们的视野,礼仪标识、控产组织、叙事结构等概念开始被研究者熟悉。前期有学者用华南的宗族形态类比华北宗族,认为华北宗族的典型特征是残缺的、不完整的,主要类比的形态是有无祠堂、族产、族规等。毋庸置疑,比较研究是重要的,但比较的基础和前提应是对华北地区宗族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和了解,而不应使用所谓“宗族”标签化的形式去衡量。换言之,作为一种概念的“宗族”,其本身便存在区域性差异。
近年来,华北宗族研究开始立足于本区域的特点和社会背景,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已有学者在对华北地区宗族进行研究时,注意到系谱构建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区别于以往“房”型世系的实践类型。钱杭通过沁县“门”及“门”型系谱的研究发现,“门”是有别于“房”的另一种系谱结构,并且总结了“门”型系谱的特点及与“房”的区别。他认为“门”是宗族世系图中一个新的横向性系谱框架,在同辈兄弟之间,可一子一门,也可多子一门,独子不成“门”。对于这种系谱实践类型,钱杭表示还不足以构成“族—门”模式。不过,华北地区宗族结构中的“门”型系谱及其重要性正在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若想了解“门”型宗族实践类型,关键问题是要回答这种区别于“房”的系谱结构是如何形成的?这种形成过程对于我们理解华北宗族与区域社会历史又有何影响?目前学者已从世系学类型、宗族实践等角度展开讨论,得出了世系分化、地域联合的结论。笔者近年来一直关注“门”型系谱与华北区域社会之间的联系,并且在对明代山东莱芜县亓氏宗族进行考察之后发现“门”型系谱的形成还与共同承担赋役有关,由赋役的联合从而成为一个宗族团体。其实,系谱的形成涉及地域社会的权力关系与认同表达,即某一群体或某几个群体根据一定原则建立起有关联性的世系系统,并且认为属于共同的宗族。
在族谱文献的记载中,“门”型系谱大致有两种形成路径。其一是作为实际血缘的代际传递,通常表述为世系分化的“某某世分某几门”;其二是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联合,比如前文提及的共同承担赋役。尤其第二种路径,更是“门”型族谱文献中经常出现的记载,表现为“门”型系谱与联宗的关系。钱杭认为两者的实践原则相当接近,但“门”内联宗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房”间联宗则存在明显的拟制性。在其最近的研究中,他以山东与山西门型系谱对比视角,论述了门型系谱与房支联宗的关系,指出“门”外房支与“门”内宗族联宗的拟制性更加明显。可见,“门”型系谱的形成是复杂的,而且存在区域性差异,仅依循世系分化的宗族叙事语言并不能展现其过程的复杂性。
族谱是“门”型系谱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不过,族谱是一种由编纂者书写的叙事语言,并不能简单将其视作人口、制度和传记的资料来源。饶伟新等重新反思了历史学应如何解读族谱,认为:“族谱不止是一种供史家参考利用的文献资料,它首先是一种文本,一种与社会生活或社区生活有着密切关系的文本。”即族谱所产生的地方社会文化环境以及由谁来撰写、为何撰写等问题更应该被重视。目前将族谱作为文本进而讨论系谱形成过程的研究,多集中在明清时期的华南或华中地区,对于华北地区经历了怎样的系谱构建过程,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而将族谱视作一种社区生活的文本进行解读,或许会为我们理解“门”型系谱的形成,乃至华北宗族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故此,本文将以笔者在山东中部田野搜集的族谱为例,从“门”型族谱编纂角度切入,对“门”型系谱的形成路径、演变进行讨论,重点关注族谱文本与区域社会的结构性关联。
二 “门”型族谱文本的编纂时间与类型
目前,笔者通过在山东中部地区的田野调查,共搜集到来自19个姓氏、21个宗族的27种族谱,其中李氏、吴氏存在同姓不同宗的情况,这些族谱现在的保存地主要集中在莱芜、博山和章丘等。明初,在山东中部地区入籍的户口组成有军、民、匠等。据洪武初年莱芜县户口统计显示,民户有5788户,军户有1114户,杂役户有291户,军户与杂役户占有一定比例。在21个宗族的族谱中,绝大多数记载其祖先自明初迁入,其中有8个宗族明确记录了入籍情况,其余未知。在8个宗族中,军籍占4例,分别是莱芜谭氏、吴氏、魏氏和章丘康氏;匠籍2例,分别是博山孙氏和钱氏;军、匠两籍有1例,为莱芜亓氏;民籍1例,为莱芜朱氏。在8例占籍情况明确的宗族中,有3个宗族内部结构属于“门”型,分别是莱芜亓氏、吴氏和博山孙氏。而在入籍情况未知的13个宗族中,有2例属“门”型系,为莱芜吕氏和韩氏。五个宗族在当地均属人口、财富、科举等方面较为突出的大族,具有较高声望。
虽然均属“门”型系谱,但五个姓氏内部的宗族结构却不尽相同,甚至有宗族并未遵循“同辈兄弟”原则,反而出现了不同世属一门的情况。亓氏内部有一门、二门、三门、四门和南三门,属于多子一门。吕氏分大门、二门、三门、四门和五门,属一子一门。孙氏分为南、北二门,也属一子一门。吴氏分为茂门、大纲门、天赐门和朝佑门,属于不同世一门,其中大纲祖为四世,茂祖为五世,天赐祖和朝佑祖则同为六世。除此之外,亓氏、吕氏、孙氏和吴氏在“门”下又分“支”或“宅”,即“门—支”或“门—宅”结构。韩氏则与上述四宗族有所不同,其内部为“支—门”结构。按照族谱记载,韩氏祖先于三世分为四大支,而在五世祖时,长支和三支又分为五大门和三大门。
不仅如此,五个宗族“门”型系谱的形成时间也各有差异。有族谱文字记载的“门”型系谱主要出现在两个时期,一为明代中期,比如莱芜县亓氏、吴氏;二是集中在清代康熙至乾隆年间。通过“门”的结构编纂而成的族谱主要有三类:一是既有总谱也有门谱,二是只有总谱,三是只有门谱。五个宗族族谱编纂信息见表1:
表1 山东中部“门”型族谱编纂信息一览表
说明:博山县,雍正十二年(1734)前为颜神镇。
资料来源:参考族谱:《亓氏族谱》,乾隆五十二年(1787)手抄本,共六卷,现藏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局宿舍亓氏后人家中,族谱未标明页码;《莱邑吕氏四门族谱》,民国19年(1930)七修,现藏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大芹村吕姓村民家中;《莱芜吕氏族谱大门谱》《莱芜吕氏族谱二门谱》《莱芜吕氏族谱三门谱》《莱芜吕氏族谱四门谱》《莱芜吕氏族谱五门谱》,2012年统修,现藏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大芹村吕姓村民家中;《古赢吴氏族谱》,民国22年(1933)敦本堂五修,共四卷本,现藏于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港里村吴姓村民家中;《古赢韩氏族谱》,民国22年(1933)亲睦堂重修,共十四卷本,现藏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西街韩氏族人家中;《颜山孙氏族谱》,民国20年(1931)四修,共六卷本,现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图书馆内。
从表1可知,亓氏既有总谱也有门谱,门谱目前只发现来自南三门在道光年间编修的族谱。吴氏、孙氏和韩氏目前仅找到总谱。而在吕氏中,虽然自清代以来经过多次重修,但每次重修族谱均是按照“门”编纂。直到2012年,宗族内进行了统修,族谱名称也改为《莱芜吕氏族谱大门谱》《莱芜吕氏族谱二门谱》《莱芜吕氏族谱三门谱》《莱芜吕氏族谱四门谱》和《莱芜吕氏族谱五门谱》。尽管这次修谱名义上称为统修,但依旧沿用了分门叙事的原则,存在明显的门谱特点,所以本文仍然将其视为门谱。若要从族谱中探讨“门”型系谱的产生和演变过程,就需要将族谱文本作为一个历史过程的主体加以解读,层层剥离,发现人们组织“宗族”的历史过程。
族谱是一种人为的文化产物,“总谱”和“门谱”的编纂形式说明在族人内部形成了不同程度的认同。即便是目前能看到的“总谱”形式,其情况也比较复杂。比如亓氏在嘉靖十七年(1538)第一次编纂族谱时,文本中记载由胤和积二子分为两门,但至万历四十六年(1617)亓诗教、亓遇等人再次编修族谱时,宗族内部结构已经成为一门、二门、三门、四门和南三门,始祖也从“世能”变为“士伯”。在此之后重修的《亓氏族谱》,便基于这种结构进行编纂,内容不断累加。再如吴氏第一次出现有关“门”型结构的记载是在乾隆二年(1737)创修族谱时。根据记载,四大门形成的机缘是万历二十八年(1600)吴氏一族置办义田400余亩,世系的连结很大程度上出于“共理田事”,而血缘关系由于祖父、父亲等名讳、字号失传等原因表现得并不明显。因此,笔者认为,“门”型系谱的形成并非像族谱书写的“某某世分为某几门”那样简单,反而是因为某些因素不断联合、层累的过程。以族谱文本编纂视角来看,在山东地区,作为文字叙事的“门”型结构主要出现在明代中期与清代前期。需要追问的是,在这两个时期编纂族谱的地方社会基础是什么?“门”型系谱的形成是否受到了族谱叙事的影响?下文可以看到,在祖先事迹不断被追溯、世系图逐渐扩大的同时,以“门”区分的宗族结构和乡村社会也正在形成。
三 明代大户分“门”直差与宗族构建
作为族谱记载中的“门”,固然有血缘世系分化的意义,但也需要将其放在具体的地方社会和政治制度中去理解这一单位的产生和演变过程。因此,我们不能忽略在明代华北地区赋役制度中出现的“门”,以及它与宗族结构的“门”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
按照明代的制度,每个民户应定期向官府上缴赋税,包括“田赋”和“杂赋”。田赋又被视为正赋,即夏粮和秋粮两种,也就是从人户中丁口耕种的田地上收获的粮食。杂赋则指农桑丝绢等,在明代山东,主要包括丝绢、农桑、花绒、马草、盐钞、皮张、禽畜、羽毛等。除赋税外,民户还要负责差役,而且非常繁重。明代的差役被摊派到里甲之中,轮流当差的里甲称为“见年”,其余未轮充差役的九甲称为“排年”。里甲人户轮流承担里甲中的差役,被称为“正役”,除此之外,还有大量专门的人力供应明代各级政府,主要包括“杂泛”、驿传、民壮等,这部分差役由“排年”负责。在一个里中,根据人丁事产多少将一百一十户划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即“户等”高低,官府按照上户、中户和下户三等量力摊派差役,五年进行一次均役,十年更造一次黄册。
不过,明代户籍制度具有里甲户籍和专业户籍两个考察维度,被编入里甲中的并非只有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等。据韦庆远研究,除军队卫所现役官兵以外,一切编入里甲的人户,不论军、民、匠、灶等户都要在黄册上登记,并且注明所属户类。以军户为例,除正军在卫所系统当兵之外,对于那些未入伍的军户来说,他们仍然分居各州县,不仅被编入里甲,而且需要应对里甲、均徭等差役。当然,与民黄册相对应,朝廷会为军、匠等专业户籍编纂专门的户籍册,比如军黄册,但这与一里之中仍有军户、匠户并不冲突。即使在编纂民黄册时,仍需要对居住在里甲中的军、匠、灶等户进行记载和说明。正如前文所示,明初在莱芜县编入里甲的户口就有军、民、匠户等,其中军户与杂役户共有1405户,民户有5788户。这说明明代莱芜县的里甲户籍中,存在军、民、杂役共居的情况。
在里甲体系中,由里长一人和甲首十人负责管摄一里之事,包括催办钱粮等。至于里长、甲首由哪一户来充当,则依然根据户等来决定,一般选择人丁事产多的户出任里长、甲首。具体过程是先由知县在每里之内选定一个上户充当里长,再由里长负责一里的所有编审和派差事宜。里长责任重大,他要想办法把同里中的人丁组织起来,满足知县对该里的一切差役需求。因此,明初政府的确通过黄册了解各省各县的户口总数,但至于县以下应差户口的册籍,却掌握在里长手中,知县并不一定了解。换言之,里长控制了里甲内户口的编审。也因如此,经常出现里长把上户编成中户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实际的中户要和下户共同负责大量的差役。
明代中期,差役不均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在里长的纵容下,登记在里甲的户口开始用分“门”降低户等的办法应对差役。万历《兖州府志》卷26中有“民役”一条记载如下:
履亩以起税,计丁以应役,分门以直差,免役输钱,顾役庸力,上自藩禄,下及州县,驿传、漕运、输挽、边场、史胥与马薪积诸费不可胜计。
上述引文中提到了“分门以直差”,说明在明代中期,通过户下分门来应差已成为山东境内的一种现象。但问题是,并非所有的户都会分门,那么主要在哪些户中会出现分“门”的情况?万历《汶上县志》记载:“故富者分门减则,花名寄地,务与贫户方幅相齿,伪增之端,不惮自下始矣。”在汶上县是“富者”通过分门来降低户则,以减少应役的负担。不仅如此,山东左布政王宗沐在隆庆五年(1571)的一份文件中解释道:“盖事产备而门户立。门者,事产之积也。”他的意思是,“门”建立的基础是一个户口拥有较多的人丁事产。可见,户下分“门”的情况往往出现在粮多丁众的大户。至于相对贫弱的小户,则很少分“门”。不过,地方志关于这类户口的记载通常比较模糊,很难了解拥有较多人丁事产的大户究竟来自何种户籍,文献中并无更多说明。
大户分“门”应差的出现,意味着“门”主要是一个赋役单位,并被官府运用到平均徭役的改革中,即按照“门”的高低来编审户口。明代中后期,朝廷为解决差役不均问题,采用“门丁银”的办法进行均徭改革。谷口规矩雄考察了明代华北地区赋役制度的转变,其中重要的过程便是在明代中期逐渐征收“门丁银”。官府通过编审“门”的高下来确定征收门丁银的数量,具体办法是根据人丁事产的多寡,将原先三等户口再细分为“三等九则”,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和下下。这九等户口又被编为上门、中门和下门三则,被编在上门的,需要缴纳户口税,即“门银”,但无丁差;而被编在中门和下门的户口可以缴极少甚至免除门银,不过需要亲身应役。因此,并不是所有等级的户口都需要缴纳门银,只有那些人丁事产多的大户才会履行这项规定。
在官府征收“门丁银”的同时,山东境内的大户也开始依据“门”的单位建立宗族。莱芜县亓氏在明初入籍时为军、匠两籍,他们在嘉靖年间第一次建设宗族时,便是为了通过编修族谱的方式实现有条理地分派粮差。至嘉靖年间,亓氏分两门,人口已是“男子生凡几千,女子生凡几百焉,皆散处村落邑闾之间”,是莱芜县内的大户。人口不断增多以及散居到不同的村落,由此按“门”应差的方式受到很大挑战,人们往往会因为应对赋役分配不均而产生争端。
面对这种情况,大户内开始通过编纂族谱的方式厘清支系,目的是利用世系文本的形式重新修订分派粮差的名单。这在《亓氏族谱》嘉靖十七年(1538)与嘉靖二十一年(1542)的族谱序言中体现得很明显:
驯及今日,年深岁远,累世所孳,枝叶繁盛,人丁众多。晚年辈或命名重复至于上,或各置产业,分派粮差,互相争端,是不可不为之虑者。予不能治家谱,特设方簿一扇。标题宗之尊,次伯叔,次兄弟,次侄孙,本本源源,阅簿可知。使后来者各照宗枝,续列成行,永宜遵守,不致混乱云尔。
若夫额差徭役,轮周各照定规,粮草二站当纳本于次第。苟有存心机巧者出,颠倒混乱,势必至于相争不已,有乘大体,是吾可忧者二也。
从亓銮序言中可以看出,散落于村落的人口和财产造成了应对差役的混乱,而在亓瑾序中则显示以往差役是轮流应对,并且按照一定顺序缴纳粮草。此处的“次第”很可能是依据血缘关系和长幼嫡庶,在应差过程中却出现了次序颠倒的情况。因此,他们通过编修族谱达到分清支派、明确等级以及纠正差错的目的。可以推测,即便亓氏人口散落于其他村庄,但只要他们还是登记在同一户名下,就要承担按照门则编定的赋役。当有人违反规则,或者出现混乱、争端时,人们就希望通过用“宗族”的礼仪来明确门户次第。此时出现的族谱,相当于大户内部的均徭册籍,由此也产生了按照“门”型系谱构建的宗族。换言之,“门”型系谱主要是在明代赋役大户中产生的。
根据笔者对所搜集山东中部“门”型族谱文本来看,分“门”的宗族在明初的占籍情况有军籍、匠籍和未知。以莱芜县亓氏、博山县孙氏为例,说明在军、匠户籍中有发展出赋役大户的情况,但至于民户是否也存在赋役大户,以及不同户籍与分“门”应役之间的复杂关系,笔者将另作文详细论述。需要注意的是,明代后期采用“门丁银”编审差役的办法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里长等随意编造门丁册籍等。官府已经意识到这样的弊端,并且开始在地方推行照地编差的“一条鞭法”改革。不过,由于该做法加重了大地主和乡绅的负担并未彻底实现。而直到清前期实行了赋役改革之后,照地编差才得以实现,这也影响了山东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与“门”型系谱的编纂。
四 清代前期赋役改革背景下“门”的意义转变
在探讨清代前期山东赋役改革之前,应首先明确户、里甲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的关系。户与里甲是税收的概念,户是登记在里甲之内的。按照明初的规定,一里之内有一百一十户,其中推粮多的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除此之外,在一州县内,还有像“厢”“街”“巷”“村”“店”“庄”等里甲体系之外的基层社会组织,它们往往是人们按照地缘关系进行居住和联合的单位。比如在明代嘉靖年间莱芜县分42保,此处“保”即为“里”之意。42保之外,还有被称为“街里”的基层社会组织,包括3厢、3街、2巷、6店、2村、12庄和1湾。明初,这些依据地缘居住的单位往往与户和里甲相互对应。即一户多聚集在一甲或一里之内。不过,随着明后期人口数量增加,出现了户、里甲与实际人口居住地点的分离。人们在不改变缴税户名的情况下,一户之内的实际人口其实已经散居到不同的里甲。而作为已经有分“门”的大户,更是如此。
清代初期,由于实际人口在基层组织中的分散和不均,里甲的实际作用受到挑战。比如康熙初年编纂成书的《莱芜县志》中记载了里甲体系的窘迫境况:“人户有逃亡、跳保,众寡不齐,致里甲供应偏枯为累。”为此,康熙二十七年(1688),山东巡抚钱钰下令将里长、户头一并革除,设立滚单制度。何为滚单?即根据催粮数额,规定十户为一单或五十七户为一单,由花户自封投柜催征钱粮。如果有缴纳不足者,则查照流水串票,追究本户,不可推诿。不过,滚单的实行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在康熙四十年(1701)又出现了经承、里书等将滚单私自改为滚册的做法,无论丁粮多寡,一庄造一册,甚至有二三庄造一册。至于缴税途径也从自封投柜变为由“单头”督办。“单头”,即滚册内钱粮多的一户,这就违背了地方官员希望平均税粮、革除收税中间人的最初愿望。
至于这些经常出现在清代前期文献中的里长、单头等税收中间人究竟是哪些人?或许可以从康熙二十九年(1689)山东巡抚佛伦的《题革诡寄均徭疏》一文中找到答案。佛伦在该文中指出,山东第一大累民之事便是赋役不均。他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登记在绅衿贡监户口之下的子弟族户违反条例免除差役,不缴纳丁银,以至于只有小民承受公务差役,而富豪之家有众多田产却不用应差。由于清初对于有功名和头衔的“绅衿贡监”是有优免税收的政策,因此有不少普通人将地亩诡寄在绅衿贡监名下以避差。这样一来,绅衿贡监便成为最大的包揽钱粮的中间人,实际的包揽对象往往就是“子孙族户”。而这些子孙族户并不一定居住在同一个村庄之内。
为了彻底解决里甲的问题,朝廷想出的办法是将税收单位从“里甲”改为“村庄”,即清代康熙末年至乾隆年间“顺庄法”的实行。黄雅雯在最近的研究中详细考证了清代前期山东地区实行顺庄法的过程,她认为该办法的实施主要是以百姓实际居住的“庄”作为税收登记和征收单位,从而取代了此前的里甲组织,这也形成了山东以“村庄”为基础组织的地方社会。尽管山东境内各州县实行顺庄法的时间有所差异,但此后出现在县志、族谱或契约等文献中的“庄”或“村”,便不仅仅指代定居地点,更重要的是变成了一个税收单位。与此同时,清廷又相继实施了固定丁银永不加赋和“摊丁入地”的改革,以致土地成为主要的税收来源。
税收单位由里甲到村庄的改变,也直接导致了“门”的意义发生了转变。此时,税收不再按照门则高下编审户口,而是根据一庄内人户所有的土地数目计算。顺庄法实行之前,哪怕人口并不居住在同一里内,但还可以按照同一户名和门则缴税。但是,在以村庄为赋役单位的改革完成之后,居住地成为了税收的重要依据。早在明代后期山东境内推行“一条鞭”法时,于慎行便已说明按门丁编审均徭的弊端,他提出取消门银,并且以地银取而代之。至清初,山东境内依据户口编订的徭役仅有丁徭一项,雍正四年(1726)摊丁入地之后,则统一将丁银编入地银内征收,而不再根据“门”的高低编审均徭。由此,“门”的赋役性质被大大减弱。不过,它却作为宗族的内部结构被保存下来,并且继续影响着“门”型系谱在清代的形成。
五 以村庄为中心的分“门”叙事
对于自明代以“门”应差的大户来说,村庄中各户地亩数额的重要性超过了门户的等级,原来的大户必须按照每庄户口所有土地数量进行缴税,这也影响了清代“门”型系谱的编纂过程。在“门”型系谱的宗族中,出现了按照村庄、人丁地亩数量出资的特点。比如莱芜县亓氏,尽管该族在清代雍正四年重修过一次族谱,但谱序中并未记载具体的修谱办法。直至民国19年,亓氏一族才有再次刊刻成册的总谱,而此时族人是按照分乡调查人丁亩地的方式筹集修谱资金。再比如莱芜县韩氏,在道光四年(1824)族人第一次刊刻族谱时,也是按照“计各户之丁地”的办法征敛工费。
更明显的例子则是莱芜吕氏,“村庄”的重要性体现在清代吕氏“门”型系谱的形成过程中。吕氏是莱芜地区另一个大姓,人口众多,并且至今存在一些吕氏单姓村落。在莱芜吕氏族谱的记载中,自三世起分为大门、二门、三门、四门和五门。根据目前搜集到的吕氏族谱来看,族人关于宗族内部结构的说法具有一致性。不过,该族也一直以人丁众多、散居各处为由分门修谱。换言之,五大门系谱形成的时间各异,并没有统一的总谱。
目前可以看到的有关吕氏的文字记载绝大多来自清代,仅有一块明代的《吕氏直兴碑记》收录于族谱,其中记载了吕氏最初迁入莱芜县的入籍信息。此碑是明代莱芜县举人毕如松在途经芹村时撰写。在碑文中,他称吕氏为莱芜县“巨族”,始祖是吕直兴,本为登州府莱阳县人,洪武三年(1370)随父吕信复定居莱芜县,在南宫保九甲入籍,通过占卜的方式选择在芹村建造屋宅和坟墓。虽然我们并不知道明初吕氏究竟登记为何种户籍,但起码可以了解他们的祖先吕直兴是被编户在南宫保第九甲下缴纳赋役。而此处出现的“芹村”,则属于明代莱芜县被称作“街里”的基层组织,在嘉靖《莱芜县志》中记为“禽村”。至于吕氏内部是否分门等信息,毕如松在碑刻中并未提及。也就是说,明代吕氏并未出现有文字记载的“门”型系谱。
清代前期,莱芜吕氏开始编修纸质族谱,自此出现了以村庄为中心的分“门”叙事结构。吕氏第一次修谱并且出现“门”型系谱记述是在乾隆二年至三年(1737—1738),由四门族人共同参与编纂本门族谱,他们在谱序中指出吕氏迁入莱芜的始祖是吕信复,排行第四,在三世分为五大门。与明代毕如松的碑文相比,始迁祖从吕直兴变为吕信复,并且出现了吕氏分五门的叙事。而四门修谱的实际操作办法更是耐人寻味:
传至十一世,生长益繁,人丁愈众,散处四乡,别立坟茔。有觌而不相识者,有数载不及一见者,骨肉疏阔,无以联属,惟我父行克昌者独忧之,率我兄弟行行贵,各庄抄录,询问支派,创成草本,尚未刊发。行贵病笃,其事遂寝。我父每矜其志之可钦,而悯其功之未就,常戚戚于心,以为憾。因又纠合四门之众,十有五人共襄此事,各支序其各支之宗派,各庄敛其各庄之名字,广搜研索……结社二载,始克告成,刊诸板籍,订纂成本,每家各藏一本。
可见,莱芜吕氏四门族人是以村庄为单位抄录本门支派世系。为使族谱能够顺利刊刻,其中有15人为主要负责人,并且成立了“社”。“社”是乾隆年间四门族人为修谱成立的组织,这种方式一直被应用到之后的历次修谱。“社”的成立不只便于抄录姓名,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组织筹集资金。那么“社”是如何运作的?根据历次修谱信息可知,四门族人首先按照居住地和支系分为若干社。尽管我们不清楚乾隆年间分为几社,但从四修和七修谱序及世系图来看,道光十四年(1834)分13社,民国19年分14社。每个社有一至两名“社长”。乾隆年间编纂族谱时共有社长17人,其中多人具有明威将军、生员头衔,因有优免政策,或许他们之前便是一族内税收的负责人。社长负责征集本社内一个或几个村庄的族人名讳和资金,然后再将诸社族人信息和钱财汇总,最终完成修谱。四门系谱的形成过程可以概括为“村—社—门”,其中村庄是最基本的单位。
与四门几乎同时编纂族谱的,是吕氏三门族人围绕“芹村”建立本门系谱和宗族权威。乾隆三年(1738),来自芹村的三门族人吕向高撰写了《吕氏三门族谱序》,他着重强调了“芹村”对于莱芜吕氏宗族的重要性:“吾家旧世莱阳,洪武三年迁居莱芜。始祖信复墓在南宫,二世直兴徙居芹村,卜茔村西。”在吕向高的这段文字中,出现了吕氏二世祖迁徙芹村,并将祖茔安置在村西的说法。在他看来,正因二世祖将祖茔选在芹村,才使得吕氏族人绵绵不绝地传承下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记载的始祖墓仍在南宫,即始祖迁入莱芜入籍地,只是二世祖的墓地变为了芹村。同年,四门族人吕思仁撰写四门谱序,其中也承认了芹村在吕氏宗族中“发源地”的地位:“至莱芜,卜居南宫村,始祖墓在焉。二世直兴公善堪舆,生子六人,更卜葬芹村之西阡,碑石俱昭昭可考也。迄今十有余世,始也聚居芹村,继而散居别里。”
乾隆四十五年(1780),吕氏大门也开始编修族谱。在大门谱序中,他们认同吕氏“三世分五门”的说法。不过,此时不仅未出现二世祖卜居芹村的记述,而且明确提到始祖迁居莱芜的“南宫庄”。除此之外,大门谱序中还出现了吕信复父亲的名字,即“吕大公”。吕大公有两个儿子,长子吕时贤留居莱阳,次子吕信复迁居莱芜南宫。通过大门、三门、四门族谱叙事可以看出,在乾隆年间莱芜吕氏“门”型系谱形成之初,族人在叙述入籍地、迁居地以及始迁祖等重要信息时,或多或少还存在着出入。其争议聚焦在莱芜吕氏的发源地究竟是芹村还是南宫?
不过,这样的争议随着始迁祖坟墓的迁移而告一段落。此后,在吕氏内部形成了以“芹村”为核心的宗族权威,当然,这归功于“芹村”三门族人的努力。嘉庆五年(1800),三门族人将始祖吕信复的坟墓从南宫村迁到了芹村。他们的理由是“始祖茔南,河流冲激,前岸倾圯”,不忍心始祖墓有漂泊之患,由三门族长十一世孙吕子智、十二世孙庠生吕肯堂、庠生吕认以及十三世孙举人吕士珍等人发起倡议,太学生吕宾等董其事,按丁出资,将始祖信复墓迁入芹村祖茔,并且在始祖墓迁立各门世系碑。移迁之后,举人吕克仁为记录此事撰写始祖墓志。从这篇墓志中可以看到,参与本次迁墓行动的,主要来自三门内部科举成功的族人。始祖墓的迁入,不仅意味芹村的地位更加重要,而且还说明在其背后有一股强大的士绅阶层力量正在兴起,他们代表着文字与功名,他们运用二者来构建自己的“士绅”身份,树立在乡村乃至全县的权威。自乾隆年间至宣统年间,生活在芹村的三门族人中出了9个举人和1个进士。科举的成功,使芹村三门族人开始通过积极编纂本门及推动其他各门族谱编修的方式,提升芹村在整个吕氏宗族中的地位。
在始祖墓迁至芹村后不久,嘉庆八年(1803),二门创修族谱,在谱序中有二世祖吕直兴“卜居芹村、茔在村西”的记载。嘉庆十三年(1808)和十四年(1809),四门和三门分别再修族谱。嘉庆十五年(1810),大门也开始二修族谱。此时在大门的族谱叙事中已接受了“二世祖卜居芹村”的说法。除此之外,在另一篇重修谱序中可以看到三门在大门族谱重修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吕培成是居住在芹村的大门族人,以往多次听同村的三门族人吕士珍说起大门族谱何处有遗漏和错误。在嘉庆十四年(1809)三门族谱告竣之后,三门族人又以“大门系出长支,重修尤为当急”为由,敦促大门重修族谱。也正是在三门族人的积极倡导和帮助下,大门族谱完成了修谱工作。在嘉靖年间大门、二门、三门和四门分别编纂的文本中,通过“门”建立差序格局的观念逐渐形成,在此之后由芹村三门主导的倾向愈加明显。
道光年间,芹村三门族人开始通过参与教育事业,在村内乃至莱芜县塑造自己的地位,从而获得了“绅董”身份。“绅董”是指莱芜县内可以参与县政议事的士绅,在一县之内,他们有着极高的权威与声望。道光三年(1823),芹村三门“绅董”吕清临协助知县纪淦兴建汶源书院。道光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1842—1844),吕清临花费京钱31万购买族人的土地大亩一亩三分四厘、住宅一所。不仅如此,围绕芹村祖茔土地形成了吕氏的公共族产,族人制定了管理祖茔土地和树木的条规。道光十四年(1834)、十五年(1835)和二十九年(1846),吕氏四门、三门、大门和二门分别再一次完成了修谱。
乾隆至道光年间,大门、二门、三门、四门均有修谱行为,却唯独不见五门编修族谱,直至同治年间,吕氏五门才第一次编纂纸质族谱,其过程还受到芹村三门族人的帮助。咸丰五年(1855),芹村三门“绅董”吕清临的儿子吕传诰中举,并且到济宁州任城县任官。同年,就有同属济宁州的泗水县乡耆吕坤年来到芹村商议联宗之事。次年,又有增广生吕济时再次来到芹村寻旧约。不仅如此,当吕传诰在任城任职期间,还有生员吕心简到学署“叙家人礼”,他认为泗水县吕氏与莱芜县吕氏“如出一辙”。至于为何泗水族人属于五门?泗水县吕济时在谱序中解释了此次联宗的过程:
我族祖居莱芜芹村,自前明迁于泗水,北临泗村,相传数世,皆知出自五门,而实不知五门之始祖为何人也。且分门别户,散处者不一。其村国良叔恐日久支派难分,于嘉庆二十五年,公立谱碑,以垂不朽。以计夏祖为迁始祖,以上者无可考。及道光元年,泗河冲出桥碑,万历八年所立。上有司智祖名,下有计夏、计汤、计禹、计文、计武、计双、计才祖名,是于计辈以上幸得一据者也。而思祖以上列祖何名,与在莱芜之始祖何名,依然茫无可据。
从中我们很明显看到跨县族人如何进行联宗。泗水族人相传出自五门,是否有可靠证据未可知,甚至其始迁祖是谁也不确定。但确定的是,泗水族人于嘉庆二十五年(1820)开始建立谱系,只不过那时还没有纸质族谱,仅是将世系图刻在石头上的“谱碑”。同治十年(1871),三门族长命十五世吕辉临、十六世吕明章赴泗水商议修谱事宜。同治十一年(1872),五门族谱自此创修。可以看出,在五门族谱的编纂过程中,芹村三门也起到主导作用。
莱芜吕氏自乾隆至同治一百多年间的修谱活动显示,“门”型系谱的形成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以村庄为中心,形成了分门叙事的特点,由此产生了吕氏宗族的“门”型系谱。其中,获得功名、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士绅拥有书写文字的特权,因此可以制造宗族话语。与此同时,他们也成为了村庄的领导者,这在赋役征收单位变为村庄之后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地方上实际负责收税的是每个庄的领袖,故谁拥有村庄的话语权,便可以获得掌握土地和税收的管理权。在清代山东,当“门”不再是税收单位,却可以成为族人建立宗族和村庄权威的基础。
余 论
“门”型系谱是一种重要的世系学实践类型,研究此类系谱的形成过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山东乃至华北宗族和区域社会的形成。在今天仍然被认为是宗族分支的“门”,其实是一些人群在不同历史阶段进行联合的结果。通过对明清时期山东“门”型系谱文本的解读,可以揭示这一过程。山东“门”型系谱文本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纸质族谱,包括总谱和门谱,族谱中的记载和文本本身的形成过程之间存在着差异。当我们剥离族谱的层层叙事之后会发现,山东地区宗族组织中的“门”型系谱并非自然分化的结果,而是一个不断层累的历史过程。因此,“门”的起点,应该是“门”这一结构和话语被制造的时间,而不应简单依靠族谱文字记载得出“某某世分某几门”的结论。同样,在研究华北其他地区宗族组织时,也应该注意剥离族谱记载与实际历史过程之间的区别,从而发现宗族叙事的叠加过程。
从这种叠加过程中可以了解山东乃至华北宗族的特点。根据对总谱或门谱编纂时间的总结可知,“门”型系谱文本的形成集中在明代中期和清代前期,并且均与两个时期发生在山东的赋役改革有关。第一次变化出现在明代中期,此时人丁事产较多的大户往往通过分“门”的方式应对繁重的差役。大户分“门”应差的出现,意味着“门”是一个赋役单位,并且被官府运用到明中期的均徭改革中,即按“门”的高低编审需要缴税的户口。与此同时,大户也根据“门”的单位建立宗族。当大户中出现差役分配混乱和争端时,便通过“宗族”的办法厘清门户次第。可以说,“门”型系谱主要产生自明代的赋役大户。清代前期,“门”的意义随着新的赋役改革而发生变化。朝廷将税收单位从“里甲”改为“村庄”。至此,村庄不仅是定居地点,而且成为一个税收主体,原先按照门则纳税的办法发生了改变,“门”的赋役性质被减弱。不过,它却作为宗族的内部结构被保存下来,并且形成了以村庄为中心分门叙事的系谱编纂过程,“门”成为区分宗族内部差序格局的结构。
明清时期山东“门”型系谱的形成,说明大户分“门”是山东宗族的特征之一。即明代大户作为应差的“门”,成为他们最初构建宗族的组织形式。清代,“门”成为宗族的内部结构,并且一直延续至今。这也可以解释在山东地区为何有的宗族是“门”型,而有的却没有分“门”。
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赋役中的户内分“门”现象不仅发生在明代山东,在华北其他地区的文献记载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嘉靖末年河南归德府在编审均徭时,便明确记载了户内分门与编审门则的依据:“户头某人,地若干顷,丁若干户。丁某,地若干亩,丁几丁。逐一分析,户内分门,门则三等九则,地多而优者为上上门或上中门、上下门,编审重差,地少而力乏者为中上门、中中门、中下门或下上门、下下门。”在万历年间河北保定府,不仅有户下分门的情况,在文献中还记载了一门内是如何进行收税的:“每甲以田粮最多者为甲头,甲内人户粮多者为户头,户内有分门者,立门头,户小则止。每岁征收之时,各头管催本门本户银两,而会其数于甲头。”可见,“门”是在户和甲之下的单位。负责一门税收的人被称为“门头”,门头将收到的税汇总于甲头,小户是不分门的。在山西,虽然目前笔者未发现有关赋役中户下分“门”的具体记载,但是在明代中后期的文水县也是通过“三门九则”编审均徭:“以门则之粮石定徭银之多寡,亦列为三等。”这说明“门”的高低仍然是审订均徭的重要依据。与山东情况类似的是,在河北、河南等地方志记载的户内分“门”中,虽然均是赋役大户,但户籍的性质究竟是哪一种,文献并无说明。目前学者有关河南、山西宗族的研究显示,在河南归德地区具有军事背景的世家大族中是存在“门”型系谱的,而在明清时期山西也有基于里甲赋役制度形成的“户族”,其实质是一个基层社会的赋役共同体。
同样是基于对山西族谱和宗族的研究,钱杭从世系学角度出发,提出了“门”型系谱的特点与适用范围,即“门”是一个小于“族”、大于“房”的包容性范畴。而笔者从赋役角度对“门”型系谱的研究发现,这一宗族的新起点很可能是从负责收税的“门头”一级出现的,此处的“门”虽然是小于户的单位,但却在功能上与其类似,均为税收单位。这一税收单位在清代之后逐渐具有了宗族内部结构的意义,并与传统宗族分支“房”表现出了不同的凝聚力,由此出现了钱杭先生提及的另一种世系学实践类型。不过,明代华北赋役中的“门”与河南、山西等地宗族组织中“门”型系谱的关系,不同种类户籍与“门”型谱系的形成,以及清代出现在这些地区的赋役改革对“门”型系谱的形成和发展有何影响等问题,则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讨论。
基于明清时期华北赋役制度探讨宗族组织,尤其关注具有特点的“门丁银”制度与基层社会组织机制的关系,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不同区域社会的理解。也正因如此,“门”型系谱是研究华北宗族及区域社会形成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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