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
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
[疏]正义曰:此章纪录孝子事亲之行也。前章孝冶天下,所施政教,不待严肃,自然成理,故君子皆由事亲之心,所以孝行有可纪也。故以名章,次《圣治》之后。或於“孝行”之下,又加“犯法”两字,今不取也。
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平居必尽其敬。养则致其乐,就养能致其欢。病则致其忧,色不满容,行不正履。丧则致其哀,擗踊哭泣,尽其哀情。祭则致其严。齐戒沐浴,明发不寐。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五者阙一,则未为能。
[疏]子曰至事亲。
○正义曰:致犹尽也。言为人子能事其亲而称孝者,谓平常居处家之时也,当须尽於恭敬。若进饮食之时,怡颜悦色,致亲之欢;若亲之有疾,则冠者不栉,怒不至詈,尽其忧谨之心,若亲丧亡,则攀号毁瘠,终其哀情也;若卒哀之后,当尽其祥练;及春秋祭祀,又当尽其严肃:此五者,无限贵贱,有尽能备者,是其能事亲。
○注平居必尽其敬。
○正义曰:此依王注也。平居,谓平常在家,孝子则须恭敬也。案《礼记·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至於父母之所,敬进甘脆而后退。”又《祭义》曰:“养可能也,敬为难。”皆是尽敬之义也。
○注就养能致其欢。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案《檀弓》曰“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言孝子冬温夏凊,昏定晨省,及进饮食以养父母,皆须尽其敬安之心。不然,则难以致亲之欢。
○注色不至正履。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案《礼记·文王世子》云:王季“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又下文此古之世子亦朝夕问於内竖,其有不安节,“世子色忧不满容”。此注减“忧”“能”二字者,以此章通於贵贱,虽拟人非其伦,亦举重以明轻之义也。
○注擗踊至哀情。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并约《丧亲章》文。其义具於彼。
○注斋戒至不寐。
○正义曰:此皆说祭祀严敬之事也。案《祭义》曰:“孝子将祭,夫妇斋戒,沐浴盛服,奉承而进之。”言将祭必先齐戒沐浴也。又云:“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诗》云:'明发不寐,有怀二人。’文王之诗也。”郑注云:“明发不寐,谓夜而至旦也。二人,谓父母也。”言文王之严敬祭祀如此也。
○注五者至为能。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凡为孝子者,须备此五等事也。五事若阙於一,则未为能事亲也。
事亲者居上不骄,当庄敬以临下也,为下不乱,当恭谨以奉上也。在丑不争。丑,众也。争,竞也。当和顺以从众也。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谓以兵刃相加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三牲,太牢也,孝以不毁为先。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而不除之,虽日致太牢之养,固非孝也。
[疏]事亲至孝也。
○正义曰:此言居上位者不可为骄溢之事,为臣下者不可为挠乱之事,在丑辈之中不可为忿争之事。是以居上须去骄,不去则危亡也;为下须去乱,不去则致刑辟;在丑辈须去争,不去则兵刃或加於身。若三者不除,虽复日日能用三牲之养,终贻父母之忧,犹为不孝之子也。
○注丑,众也。争,竞也。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丑,众”,《释诂》文。《左传》曰:“师竞已甚。”杜预云:“竞犹争也。”故注以竞释争也。
○注谓以兵刃相加。
○正义曰:此依常义。案《左传》云:“晋范鞅用剑以帅卒。”杜预曰:“用短兵接敌。”此则刃剑之属谓之兵也。必有刃,堪害於人,则《左传》齐庄公请自刃於庙是也。言处侪众之中而每事好争竞,或有以刃相仇害也。
○注三牲至非孝也。
○正义曰:云“三牲,太牢也”者,三牲,牛、羊、豕、也。案《尚书·召诰》称“越翼日戊午,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孔云:“用太牢也。”是谓三牲为太牢也。云“孝以不毁为先”者,则首章“不敢毁伤”也。云“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者,谓上居上而骄,为下而乱,在丑而争之三事,皆可丧亡其身命也。云“而不除之,虽日致太牢之养,固非孝也”者,言奉养虽优,不除骄,乱及争竞之事,使亲常忧,故非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