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民法典》自然人有权更改自己姓名 更改前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案例:因为自己的名字,小张最近陷入苦恼。原来,小张出生时,按照家乡“起贱名好养活”的习俗,他父亲给他起了一个比较难听的名字。不久前,他找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想让他改个名字,避免今后生活中遭遇尴尬。小张对此很纠结,因为他的房产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都登记的是现在这个名字,还有支付宝、微信的实名认证,也是这个名字,小张现在想知道如果改了名字,会不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和麻烦?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 法人 、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小张可以不用担心了。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小张有权变更自己的名字,只须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即可,自己以前办理的证件及相关软件上的实名认证都还是有效的,只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变更、重办或提供自己名字变更证明,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邓伟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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