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政策解读才是化解在商品步梯房加装电梯产生矛盾论的良药

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的政策解读才是解决在商品步梯房加装电梯产生矛盾论的良药。

老旧小区改造是国家的惠民政策、为了解决日益老龄化的社会问题、还对新建的居住房屋做了一些建筑法规修改(达到四层以上的步梯房要加装电梯),并且政府还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不持有反对意见的、可申请加装电梯、并且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财政补贴。这是政府多么好一个惠民政策啊,然而、却被某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断章取义的解读成为:经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就可以加装电梯、还有意抹去“有条件”、“申请”、“不持反对意见”的关键词语、满天过海的宣传“少数服从多数”就可加装,对加装电梯制造了很大的群众矛盾,因此正确的解读政府的惠民政策是很有必要。

我认为、政府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不持有反对意见的、可申请加装电梯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惠民措施政策、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这项惠民措施政策要分三部分理解:

一、有条件的加装。

什么是有条件?1、经依法依规检测房屋质量安全符合加梯条件。2、多数人同意、没有反对意见的、可申请加装。3、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审批、通过依规办理加装。

二、经业主“双三分之二”同意申请加装。

这句话温藏了政府管理的法治思想、为什么这么讲呢?

因为在商品步梯房加装电梯、就要占用全体业主的规划空地、这就必须有业主大会通过“双三分之二”通过后、方能实施,这就是民典278条款正确运用、这是法治思想的体现。

三、不持有反对意见。

这句话也是温藏了政府的法治理念:对私有财产保护、采取的是一票否决制。

为什么这么讲呢?这是因为在商品步梯房加装电梯有可能会造成违约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采取的是民事主体活动中的协商机制、这是符合《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活动原则的、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是可以商议解决的、商议不成守约方可一票否决违约方的侵权行为,这就是不持反对意见的含义、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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