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七十四期:合同的解除(第二篇)

合同的解除

今天我们聊的题目是合同解除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以前我们都谈过。什么是合同解除?它是什么性质?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就是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合意或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权利义务。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3

解除的法律后果

关于解除的法律效力来讲,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用3款规定了这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解除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合同解除权利义务终止了,没有履行的肯定不用履行了,已经履行的怎么办?这就是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有不同的观点的,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只是对未来发生的效力,对没有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即不再履行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影响;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是溯及自开始权利义务就终止,因此对已经履行的应当是恢复原状。

最后我们的合同法到民法典采取的是这种观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请求,来看是否需要恢复原状。一是合同履行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当然不能恢复原状,一般来说继续履行的合同都不适于恢复原状,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能恢复原状,这是不可能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就是一次性履行的,这种可以恢复原状,在性质上可以恢复原状。还有一个条件是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当事人不请求恢复原状的,那也不用恢复原状,这是关于溯及效力的问题。

第二个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合同解除有的是因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以后导致解除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有什么影响?对方可不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可不可以要求承担赔偿损失?之前我提到过对合同解除有不同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一种违约的救济措施,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如果按照这个来讲,解除合同那就是承担了违约责任,但是不会发生其他的违约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因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解除的,违约方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对对方来讲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可以约定的。

承担违约责任是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各种违约责任可能都会发生,但是肯定有一个不能发生就是继续履行,如果你要继续履行那就不是解除了,所以不能自相矛盾,一方面要求解除,一方面要求继续履行,那是不可以的。赔偿损失是什么损失?是合同不履行的损失?还是不能恢复原状的损失?这是有不同的一些看法,这既然是一种合同终止的方式,因此他的赔偿损失应该就是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因为不能履行而导致损失,这才应该属于这种赔偿。这是合同解除发生的第二个后果。

第三个后果就是涉及到第3款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主债权债务解除了,主合同解除了,担保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现在解除了我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呢?第3款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因违约导致的解除,债务人要负违约责任的,要承担这个民事责任,这个民事责任也是担保责任范围之内的。因此来讲,主合同解除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不会消灭,他仍然就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负担保责任,当然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合同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况不承担责任,那就不承担责任。这是关于合同解除,从合同法到民法典的这一些规定。

我还是要强调一下,这是一般规定当中,合同总则当中讲的合同的终止。在合同分则当中,在具体合同当中,都有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遇到具体合同当中的解除,首先要看具体合同当中这种情况下的解除,有没有规定解除的问题,如果有规定,应该先适用具体的规定,包括刚才讲的任意解除。然后再回过来看,有没有符合一般规定、总则里面的规定这些解除情况,这是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关于合同解除需要注意的问题,不能单纯的认为民法典就是在合同编一般规定当中规定了解除,其他地方不注意是不行的。

涉及到合同解除在民法典制定过程当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违约方的解除,违约方可不可以解除合同?有没有权利解除合同?这是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一方违约以后他也应该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解除,仍然要受合同的约束,而他又不能履行,对方又不解除,这时候怎么办呢?他就老是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又履行不了,守约方又不解除,不解除就要承担责任。双方就陷入僵局,怎么打破这个局面?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提出来,他应该可以催告对方解除,要求你解除。如果对方催告你解除,你还不解除,那解除权就消灭了,可是不能解除就更不行了,仍然是要受约束的,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是不是构成了权利滥用,违反诚信原则,基于这些我可不可以解除?提出了违约方的解除问题。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方没有解除权,违约方怎么能解除合同呢?解除是因为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有解除权,违约方解除就使合同的效力打折扣了,那就可以履行可以不履行了,不愿履行我就解除。

实际上以前我们讲过一些国家曾经规定的效力违约,效力违约实际上就是给了违约方的解除权,我觉得我不履行合适,我就解除不履行了,我赔给你就是了。最后民法典没有规定违约方的解除问题,把这个问题放在哪里规定了呢?放在了违约责任当中的第五百八十条的第2款,第五百八十条讲的是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这一条规定如果是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你需要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非金钱债务要继续履行,交付货物你违约了没交付,我要求你继续交付。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让人家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二是费用过高,这实际上是效益问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这三种情况下,他又不负继续履行的责任,你的合同目的就实现不了。这时候怎么办?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双方就会出现一个僵持状态,这就陷入了合同的僵局。这种情况下,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没有讲解除,怎么终止?就是通过解除,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来解除,但是不影响你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只是不能继续履行了。这里讲的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你也可以说这就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这里是叫请求解除,刚才我讲了不是可以解除,请求解除不是行使形成权的问题,它不是确认之诉,而是形成之诉。

类似于这种情况,从程序上来看,它是请求法院给他们解除合同。实际上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我们之前提到过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订立以后,当时订立合同基础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按照原来的合同来履行,会使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里是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认为通过变更就可以达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那就可以变更;法院认为单纯变更合同达不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那就可以解除。但是这些都是由法院做出来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是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而不是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进一步讲,解除权是个实体权利,你有权可以解除合同的时候,指的是你享有解除权,这是一项实体权利。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你是不享有解除权这个实体权利的,你享有的是诉讼权利,这是程序上的一项诉权,这也是我们在谈合同解除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曾经有个律师问我,我违约方并没有解除权,但是我要通知你,我要解除合同,对方应该怎么办?他没有解除权,他的通知是无效的,如果他通知你,他要解除合同,然后你告诉他,你同意解除合同,这会发生什么?这会发生合意解除,这等于是他发出了一个解除合同的要约然后对方同意了,这当然是可以的。如果不是这样呢?那他只是一个提议,顶多是按照解除的要约来看待就完了,你根据这一性质去确定会发生什么效力,什么后果。也就是说,按照要约来处理就可以了,因为他没有解除权。这是我们在合同解除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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