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扣十二分,保险公司是否应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本案中,肇事司机驾驶证扣分累计达12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为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已扣满12分,属于暂扣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信很多车主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形,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免责理由拒绝保险理赔,车主也基于保险行业潜规则而放弃了索赔,自认倒霉。其实保险公司对被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拒赔的操作有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设立保险制度的初衷。

原告王元来诉称:2015年9月5日10时30分许,缪祖良驾驶缪灿莹的浙A×××××号轻型货车在右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山区萧明线与衙前镇吟龙村地方左侧掉头过程中,与在左侧车道由西向东原告王元来驾驶的浙D×××××号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车损及王元来受伤的交通事故。缪祖良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掉头防碍其他车辆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元来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16982.56元、误工费22528.4元(132.52元/天×170天)、护理费3975.6元(132.52元/天×30天)、营养费1500元(5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残疾赔偿金80786元(40393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34072.56元。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缪祖良、缪灿莹连带赔偿原告134072.56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商保险萧山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缪祖良辩称:一、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二、我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车主缪灿莹是我女儿。三、对原告的赔偿项目:医疗费金额不符;误工费,按农村标准;护理费76元/天;营养费不予认可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交通费过高;鉴定费不承担。

被告浙商保险萧山公司辩称:一、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二、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三、被告缪祖良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我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四、对原告的损失:医疗费金额没有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时间没有异议,标准过高;营养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不予赔偿;误工费,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赔偿;护理费,时间已鉴定,标准过高;残疾赔偿金,计算19年,其他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异议;交通费过高;鉴定费不予赔偿。 被告缪灿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被告缪祖良、浙商保险萧山公司均无异议,且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浙A×××××号轻型货车在被告浙商保险萧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其护理期间为30天、营养期间为30天。 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1698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合计18982.56元;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护理费3975.60元(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2.52元/天×30天)、残疾赔偿金76746.7元(40393元/年×19年×10%)、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86222.3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抄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中医院病历、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本及被告缪祖良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被告浙商保险萧山公司提供的交强险保险条款等所证实。

肇事司机驾驶证扣分累计达12分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22条中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能否构成交强险先赔再追的理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萧山公司)提出肇事司机缪祖良在其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于法无据,我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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