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
【释义】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 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由此 引发的纠纷,即遗嘱继承纠纷。《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 承人的范围等作出了规定。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 主要区别表现为:(1)法定继承是按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 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 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瞩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 1133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 人中的数人。(4)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 否存在遗嘱继承情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首先需要查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 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 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 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 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 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 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 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 的人;
(_)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 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 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 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 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 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法(民)发〔1985〕22号1985年9月11 H ]
第1 ~62条
(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原《继承法》第十六~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