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特殊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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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结算模式分类包括普通销售、买方信贷、融资租赁。其中,发行人通过买方信贷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349.34万元、25,609.69万元及 17,636.45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26%、17.94%及 10.64%;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6,301.90 万元、555.03 万元及 1,708.50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4.59%、0.39% 及 1.03%。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买方信贷模式、融资租赁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2)补充披露发行人买方信贷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分别与普通销售模式相比,在产品定价、付款时间及方式、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买方信贷担保、融资租赁担保本身是否构成重大的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补充披露发行人买方信贷、 融资租赁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是格式化条款、还是定制化条款, 首付款、提机款、尾款、抵押、租赁期、回购、保证金比例、担保责任上限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一致;
(4)结合上述相关合同的权利及义务、商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补充披露发行人买方信贷、融资租赁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5)补充披露执行新收入准则与发行人现行收入确认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测算并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结果及财务报表数据产生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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