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要素

邢战涛法律工作室 | 原创

作者 | 王子昌律师

编辑 | 丁玉铭律师

据官方统计,2018年全国共发生了5.1万起生产安全事故,有3.4万多人失去了生命,令人十分心痛。安全意识不强,监管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安全生产仍然面临严峻考验。面对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涉及刑事问题时,办案机关应准确界定事故责任主体,厘清事故责任的划分。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对于该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关于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可以理解为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可以理解为普通工作人员。
关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行为应当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判断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的实质运行环节,并审查行为人在涉及的具体环节中的具体责任能力。
关于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案件定性及定量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案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分析事故发生根本原因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8条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邢战涛法律工作室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贪污受贿

简介:邢战涛律师,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员,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获得“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至2019年连续八年获得“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党员”称号。顾永忠教授主办的“青年刑辩律师示范项目”成员,多次参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在各类报纸、刊物上发表相关法学文章几十篇。承办过多起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团队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类案件,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深度的行业洞察,一批法律圈的先行者。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