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是大事, 千万不要因一时的疏忽造成巨大损失!

  导言:继承是每个家庭都会面临到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公民的生活水平日愈提高,财产种类更加繁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继承问题,才能既不影响家庭和睦,又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每个人都要注意了,继承一个处理不当,便可能导致家庭成员反目,自己受到巨大损失!本文继续给大家整理出继承时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5则。

 

问题:我父亲去世前和邻居达成一份抚养协议,要将房产留给他的邻居,我因为长时间在外出差,在我父亲去世前那段时间被邻居钻了空子,我怎么样才能继承我父亲的房子?

律师答疑:

非常可惜,你没有办法再取得你父亲的房产。

民法典1123条规定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这几种继承方式,你父亲生前与邻居的抚养协议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你虽然是法定继承人,但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你父亲的邻居在你父亲生前履行了抚养义务,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即可继承你父亲的房产。

  法律条文:《民法典》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问题:爷爷奶奶都已经去世,叔叔本来说放弃继承了,结果过了几天又反悔了,叔叔还能继承吗?

律师答疑: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继承法意见》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承认。若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翻悔的,如果撤回放弃继承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则可以恢复继承;若仅得到部分认可,一般不能恢复其继承,并且放弃继承翻悔必须有可以恢复的正当理由,最后仍有争议的,可提起恢复继承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继承权予以确认。若你叔叔有合适的恢复理由,能得到你家里的一致认可,便可以继续继承,若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能会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条文:最高院《继承法意见》50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问题:外公是做自媒体的,他的公众号有一百万粉丝,现在外公去世了,家里人都想要这个公众号,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答疑:

你外公的公众号属于一种虚拟财产,这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概念。虚拟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能否适用现有的继承法律规定来处理,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也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定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就目前而言,全国人大法工委就这个问题曾召开专家研讨会,一般认为虚拟财产具备了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即可视为财产并适用一般的继承规定来处理。实践中存在争议比较多的是,虚拟财产往往借助网络平台生成,平台经营者往往会限制使用者继承的权利,这涉及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因此,就我个人意见而言,你外公的公众号是可以作为一种虚拟财产进行继承,按照一般的继承规定来处理,同时新的继承者与平台经营者要进行利益平衡的沟通。

  法律条文:《民法典》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父亲和母亲早年离婚,我随父亲生活,父亲最近因意外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在处理继承的过程中,我得知我父亲因再婚,再婚时的母亲带来一个与其前夫生的孩子,请问我的这个“哥哥”有权继承我父亲的房产吗?

律师答疑:

   要看你的这个“哥哥”与你父亲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由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若你“哥哥”一直是独立生活,没有与你父亲形成抚养关系,则不享有继承权,若你“哥哥”在未独立生活前由你父亲抚养长大,则有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法律条文:《民法典》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问题:我老家是农村的,但现在我户口已经迁到城里了,老家的宅基地我能继承吗?

律师答疑:

可以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的回函第六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条文:《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十项第三点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作者简介:

杨阳律师,福州大学法学学士,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谈判能力。

专业办理劳动仲裁、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合同法、公司法交叉类案件的诉讼,以及企业合同审核与管理、风险防范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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