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停车费,法院:构成抢夺罪 !

法学图书馆
公众号

正  文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看完这个案例,估计曾经以此类方式逃过停车费的都在默默的庆幸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然闯卡逃避缴纳停车费用高达上万元 法院:构成抢夺罪

“一车一杆,请勿跟车”本是每个司机进出收费关卡时都应严格遵守的规则。然而,两名男子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地下停车场内却上演了一场闯卡逃费的闹剧,根据闸机语音播报,后车应缴停车费用竟达上万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抢夺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高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放】
2019年底,高某和刘某某共同出资通过拍卖买到一辆沪C牌小客车。2020年10月,为方便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两人将车停入虹桥机场停车场。由于车籍材料不齐,迟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在停车场内停放了三个多月,预估停车费高达上万元。
    为逃避缴纳高额停车费,经事先预谋,2021年1月26日,高某和刘某某一起乘坐一辆白色商务车进入虹桥机场停车场。随后,由高某驾驶沪C牌小客车,跟随刘某某乘坐的白色商务车行驶至停车场出口收费闸口,闸机收费工作人员开启栏杆放行,趁白色商务车过卡栏杆尚未放下之际,高某驾驶着沪C牌小客车紧随其后快速闯过闸机后扬长而去,工作人员追赶不及。
    次日,机场停车场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监控录像查询,警方将嫌疑人锁定在高某和刘某某身上。同年2月2日,高某和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当得知“闯卡”行为涉嫌犯罪后两人后悔不已……
据高某交代,两人之前估算过,在机场停车三个多月,费用要一万多块,不是个小数目。为了省钱,就想出跟随前车的办法来逃费。刘某某也表示,两人一开始只是想逃费,如果当时逃费不成被拦下,就照常支付停车费。“真的没想到这样做是犯罪。”
2021年5月,检察机关对两人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采用后车紧跟前车公然闯闸机栏杆的方法,逃避停车费用共计人民币11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通过公然闯卡的方式,应缴的费用没有缴纳,导致停车场应该正常收的费用没有收到,这种方式表面上看起来并不是从被害人手中强行夺取财物,但收费方难以对被告人所逃避的费用进行追索,从而产生直接的财产损失,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鉴于刘某某、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全部停车费用,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 ,上海长宁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王雨堃)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

之抢夺罪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学图书馆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