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误解篇
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仲裁程序前置,适用的法律也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主。实践中很多人对劳动争议案件有一些误解,本期就来粉碎那些流言蜚语。
本期目录索引
一、法院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主张二倍工资必须与确认劳动关系一并提起
三、一审法院当庭宣判程序不合法
四、二审不能提交新证据
五、超出仲裁请求范围,即不支持
六、仲裁阶段说错了,一审改
七、单位不同意职工撤诉无依据
一、法院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一审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述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能适用该部法律,L以上述法律是社会调解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调解仲裁适用的法律为由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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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张二倍工资必须与确认劳动关系一并提起
A公司主张L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应当与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一并申请仲裁,否则应视为L对权利的放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235号】
三、一审法院当庭宣判程序不合法
一审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之规定,一审法院当庭宣判程序合法。【(2020)鲁02民终3821号】
四、二审不能提交新证据
A公司提交的证据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相关,L以A公司未在仲裁、一审提交上述证据,主张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采信认定本案事实的主张不成立,其不认可A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A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法应当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2020)鲁02民终3775号】
五、超出仲裁请求范围,即不支持
虽L诉请确认的起始时间(2003年6月6日)超出仲裁主张范围,但A公司对该时间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3057号】
六、仲裁阶段说错了,一审改
A公司在诉讼期间又以L个人工作经历及履历造假、年龄造假为由主张L不符合录用条件,其该项主张与其将L辞退时所称的理由及在仲裁庭审中陈述的辞退理由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863号】
L在之前的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700号仲裁案件中自认因A公司店面放假、店面关闭而离职,其在本案中又以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且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之前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在本案中以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其之前陈述的离职原因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6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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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位不同意职工撤诉
本案中,L持A公司、M出具的欠条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并当庭撤回对社保和公积金的主张,诉讼请求仅主张工资,因此本案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A公司、M不同意L撤回对社保和公积金的主张,对此,原审法院认为,L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A公司、M的该项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