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五问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我们整理了有关2020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与2011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相关问题,并做出解答。

一、

问:相较于2011年版示范文本,2020年版示范文本对“联合体”进行了哪些细化?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2011年版示范文本对“联合体”进行了定义,但未有具体的制度设计,而2020年版示范文本对“联合体”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设计,具体包括联合体的履约担保;联合体协议的订立;联合体成员的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以及联合体协议修改的程序性要求等。

联合体模式作为国际通行的承包模式之一,在国内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2020年版示范文本对于上述内容的细化也顺应了时代的发展。

二、

问:2020年版示范文本未沿用原2011版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监理人”概念,而是借鉴FIDIC标准合同条件引进了“工程师”概念,是否意味者“工程师”与“监理人”职责相同?

工程监理的职责与工程师的职责明显不一样,根据《建筑法》第四章规定工程监理具有专门的法定职责,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亦有明确规定。

其次,纵观2020年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共有200多次出现工程师履行相关职责的约定,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是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监督管理权,属于委托授权关系,并且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相对于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更加专业,但本质上还是履行发包人现场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

三、

问:2020年版示范文本重视《发包人要求》并将之放到了与专用合同条款同等地位,法律效力高于通用合同条件。那么作为发包方在使用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1、发包人应保障《发包人要求》的稳定性,应在基准日前完成《发包人要求》。其一,很多时候对《发包人要求》局部的,细微的变更往往会牵动全方位实质性条款的变更,例如工期、价款、质量等,甚至会实质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二,基准日后对《发包人要求》的更改无疑也会影响到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因为承包人往往将《发包人要求》的内容作为报价的依据,所谓动一发而牵全身。

2、双方当事人应约定并且完善合同变更程序,当发包人确有必要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应尽早的进行变更,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3、发包人应当将其对《发包人要求》的变更规整到有清楚记录的文件中,能够明确其变更的版本和日期,以防当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时,增加双方查找变更记录的时间。另外,若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分散体现在不同的文件中时,例如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当事人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出现争议,影响发包人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双方高效的履行合同。

四、

问:如何理解2020年版示范文件中项目清单、价格清单的定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1、2020年版示范文本首次引入“项目清单”一词,并给出明确定义:指发包人提供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

2、2020年版示范文本相较于2011年版示范文本,明确了“价格清单”的定义: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但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根据上述定义以及表述不难发现,2020年版示范文本中“项目清单”与“价格清单”的关系是:项目清单是价格清单的基础,是承包人报价时需要依据的基础性文件,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价格数据应作为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发包人给定的项目数量不准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价格清单上的项目数量,但项目单价一般不应调整,除非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五、

问:2020年版示范文本关于承包人责任限制是如何约定的?

2020年版示范文本在我国工程施工类合同示范文本中首次引入责任限制条款。其《通用合同条件》第1.13款就承包人责任限额作出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

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结语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成熟得建设工程模式,其本身具有精简招标程序、提升推进效率等优点,2020年版示范文本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市场主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改革发展进入了崭新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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