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区别与联系
一、定义:
标准品:用于生物检定、或生物类药中含量的标准物质,用效价单位“u”表示。是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是用于生物测定、或生化药物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
对照品:是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按干燥进行计算后使用。
二、标准品、对照品种类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二类:
1、国家生物标准品
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国家生物参考品
国家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IU)表示。
三、对照品与标准品如何区分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区别
1.标准品,即是标准物品,作为一种衡量标准,如果用在药物方面,则为含量测定中的标准含量。标准品包括化学计量标准品、冶金标准品和药检标准品。采用生化方法来测定,国家规定的标准品共有15种,林可酶素、新霉素、大观酶素、太乐菌素、链霉素、卡那霉素、绒促性素、盐酶素、杆菌肽锌、吉他酶素、安普酶素、红霉素、合成缩宫素、庆大霉素、渡毛化苷G。
2.对照品,是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采用化学方法来测定,即是一般仪器的都叫做对照品,国家规定的有107种,包括地塞米松、土霉素、阿莫西林等等。
对照品和标准品一样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杂质和有关物质检查等标准物质,它是国家药品标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标准品和对照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药典凡例中有明确的定义:标准品是指用于生物鉴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而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文献中经常混淆了这两个概念,认为标准品就是对照品,是同种物质的不同提法,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误解,可能是有的药品既有标准品,又有对照品。例如,非那西丁当用作熔点校准物质时,用熔点标准品,测定含量时,用对照品;当用微生物法测定头孢克罗效价时,用头孢克罗标准品,用HPLC或UV法测定时,则用对照品。
四、如何管理标准品与对照品:
1. 采购:
国内标准品、对照品可以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当地药检所购买;
国外购买可在国外法定认可机构的当地代理处购买或直接采购。
2.标识:
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自制的工作标准品、对照品标签中应该至少包含标准品的名称、批号、纯度、制备日期、有效期或复标期和贮存条件等,如有必要,还应包括数量、处理指南、安全指南等信息。
3. 贮存:
不同的标准品、对照品应根据其理化性质、贮存要求的不同选择适宜的贮存环境和条件。
贮存环境:贮存室应设置空调设施,保证室内阴凉、干燥、避光、通风,温度在20±5℃,相对湿度在低于75%为宜。特殊品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妥善保存。
打开后的标准品、对照品应放在干燥器中保存,每一干燥器外应有区别于标准品、对照品编号的特殊编码,以示存放位置。干燥器应置于加锁的柜中,依次排列整齐。
标准品、对照品的贮存期:一般按标准品、对照品的规定贮存期限执行。
4. 标准品、对照品的剩余退回和销毁:
标准品、对照品用多少取多少,已取出的标准品、对照品严禁倒回原瓶中。
剩余的标准品、对照品应用医用胶布封好口,退回标准品、对照品管理员。
剩余标准品、对照品退回时,管理员应检查外瓶完好,封口严密,标签完好、清楚有编号,检查无误后准许退回。
退回验收不合格或超过贮存期的标准品、对照品应销毁。